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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怀孕女职工开假病假条应如何处理?

247 2025-05-27 03:36 admin

一、公司怀孕女职工开假病假条应如何处理?

怀孕期间单位是不能开除怀孕职工的,因为国家有规定,再一个,妇联是干什么的,就是专门为女性朋友们维权的,直接去找单位领导说一声就行了,没必要开假条。“怀孕是真的,病假条是假的”对吧?怀孕不能辞退,但是假病假可以视为矿工,停发旷工期间的工资是没问题的。回头等她过了法律的保护期,可能就会直接辞退。

也可以带她一起去医院复查一下(以公司关怀员工为由)。不上班,调岗通知(写明缘由)、医疗期待遇是最低工资的80%、过医疗期,不发工资,社保自费,保留岗位。这一招也够损的。

(诚心回答你的问题,给好评啊。谢谢。)

二、要求必须将劳动合同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是什么意思?

当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单位是有单方面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员工有四十二条情况的,应当等相应的情况消失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例如本来书面合同应在2015年5月1日终止,但此时员工在哺乳期内哺乳期10月1日结束,那么原来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在5月1日的时候单位提出终止而应该顺延10月1日哺乳期满单位才提出终止。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女职工怀孕,因单位甲醛超标而请假,企业应不应该支付最低工资标准?

因为甲醛超标,肯定是合理的,公司应该正常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而且必须要正常发放工资,不然,你可以去仲裁委举报的。

他们已经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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