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销后约定管辖条款有效吗?
如果公司已经通过了工商局的注销登记,相当于法人资格已经被取消则 丧失了对外签订协议条款的能力,那么约定管辖条款就是无效的。
二、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一、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
2.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3.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三、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有效吗?
无效的,霸王合同往往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而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这样的合同条款一般都是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有效吗?
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有效。附加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额外约定,可以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进一步的规定。附加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附加条款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如果附加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2. 自愿性:附加条款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能存在强迫、欺骗等违背自愿原则的情况。如果附加条款是在不平等的情况下达成的,受害方可以主张无效。3. 公平性:附加条款不能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不能违背劳动法律的保护原则。如果附加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劳动者可以主张无效。所以,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在符合法律规定、自愿达成、公平合理的情况下是有效的。附加条款的存在可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更多的保障和规范。
五、把保密约定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有效吗?
1、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六、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有效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则负有保密的义务,当然能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七、劳动合同约定事项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因此,除非劳动合同有其他违法约定,或者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否则,仅仅是约定多个地点作为工作地,并不能因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要求一般被认为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所谓用工权,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录用、辞退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通过考试、公开招工,择优录用新职工;2)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外单位和外地区聘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企业可以辞退违反法律和企业规章的职工;(4)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适当奖励和必要的惩罚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权利,目的在于使单位能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适的员工为其服务,最终达到整个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相对于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自由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对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何时何地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以及为哪个单位(雇主)从事职业劳动等事项的自由选择,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现。 如果劳动者认为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不合理,自己不能接受,可以拒绝与该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辞职需提前六十天申请条款是否有效案?
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60天申请,该约定是无效的,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天,试用期后提前三十天即可劳动合同解除,所以该约定违法,属于无效条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格式条款与约定条款的区别?
区别是格式条款是按一定格式定的条款,约定条款是按事先约定好的方法定的条款。
十、劳动合同甲方先违约其他条款还有效吗?
劳动合同甲方违约责任无约定合同也是有效的,违约责任并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收入;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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