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1、两者的着眼点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民事行为的生效着眼于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2、两者的成立要件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还包括行为人和标的;民事行为的生效则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实,行为的合法性和标的确定和可能为要件。
3、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民事行为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即为成立,其生效必须具备法定有效要件;生效的民事行为必定已经成立,但成立的民事行为不一定生效。
二、定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定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在商业交易中,定金合同是非常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定金合同是指当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时,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一笔钱作为保证交易的诚意,以确保买卖双方都能履行合同的义务。
定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 双方达成一致:买方和卖方在定金合同的条款和金额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合同。
- 支付定金:买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定金给卖方。定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等。
- 合同明确有效期:定金合同需要明确规定定金的有效期,即买方支付定金后,卖方需要在指定时间内履行合同。
一旦定金合同满足了以上条件,就可以认为是成立并生效了。买方支付的定金属于已履行的合同义务,而卖方则需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商品或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
当然,在实际的商业交易中,定金合同可能会遇到一些争议和纠纷。为了避免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应当在签署定金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所有的约定都清晰明确。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金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解除。
解除定金合同的条件:
- 买方在约定的有效期内未支付定金。
- 卖方在约定的有效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在合同成立后,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实现交易。
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来解除定金合同。解除定金合同时,买方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而卖方则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返还定金。
总之,定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需要满足双方达成一致、支付定金和明确有效期的条件。同时,在签署定金合同之前,买卖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注重约定的明确性。如果遇到解除定金合同的情况,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大家对定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更加清晰的了解。
三、抵押权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区别:
1、抵押权成立指抵押合同在当事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而生效是指只有待到办理抵押登记时,合同方生效。
2、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抵押不登记不生效。
3、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或者浮动抵押,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东西不登记仍然生效,只是不能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4、如果是强制登记的,必须是合同关系产生,和登记,同时具备,抵押权生效。强制登记指的是法律要求必须登记的。这个可以用排除法,因为我国规定的不需要登记的数量比较少。
5、任意登记的,合同成立时,抵押权生效,登记以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任意登记的有:动产抵押,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啊,等等,你就记住都是动产抵押。抵押人处分该抵押财产 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但是有一种例外 就是涤除权,买受人自愿履行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抵押权_
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是购买商品、签订服务协议还是租赁房屋,我们都会与他人订立各种合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合法性得以实现的重要过程,需要各方共同遵守并履行合同条款。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生效则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发生效力。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第一步是要约的提出。当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愿意与其达成一项协议时,这个意思表示就是要约。要约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行为方式。但是,要约必须具备明确、一定、真实、完整的特点,才能在法律上称之为合规的要约。
一旦要约被提出,接收要约的当事人可以决定接受还是拒绝要约。如果接受要约,就形成了承诺,也即合同的第二阶段。承诺是指接收要约一方对要约的接受做出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时,要展现相对确定的意思表示,不能出现含糊不清或有不确定性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成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行动为否认合同成立的,应当及时明确而正式地表示否认。否则,双方的当事人如果都没反对,那么合同就成立了,即使有一方希望否认合同成立,都必须证明合同有瑕疵、违法等事实依据。
合同的生效
合同从成立到生效,需要确保一定的法律条件和事实依据。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 履行条件的达成: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条件必须由双方达成,这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如果合同中约定履行条件在未来某一事件发生时生效,那么在该事件发生前,合同暂时不具备效力。
- 法律的追认:合同的追认是指在法律上确认特定合同成立并具备法律效力的程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些需要律师、公证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批准的合同需要追认。
- 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触犯法律法规。如果合同中的某个条款违反了法律,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但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
- 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各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权利的实现。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维权。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产生了效力。一旦合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总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合法交易的基础,各方应该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有什么区别?
成立和生效区别在于时点不同,成立早,生效晚。
保险合同成立就是保险公司自从收到保费,核保通过,合同成立。
生效就是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起效。
六、竞业限制协议与劳动合同的联系是什么?
是!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专门规定,。竞业禁止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与劳动合同法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七、农业工签的劳动合同生效吗?
那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任何人签的劳动合同都是有效的
八、只签了名字的劳动合同生效吗?
劳动合同的名字和身份证名字不一样的情况,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九、判决生效之日与判决生效之时的区别?
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书上写明的日期;判决执行之日是指实际交付执行场所执行的日期。判决确定之日和判决生效之日是一致的,都是指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而判决执行之日则不一定和前两个一致,有时候判决已经生效,但未必立即执行,如死刑,还要有关机关核准;有期徒刑判决生效之后可能没有立即交给机关,一审判决,给不服判决的被告(或原告)留有一定的上诉期限。
二审判决,当时生效。由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判决有固定期限的主刑,且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期限的还要折抵刑期,所以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死刑缓期执行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执行期满两年之后要么减为无期或有期,要么立即执行。如果减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两年刑期,体现对死刑犯的一种有优待,可以将两年的起始日期提前;如果是立即执行,更不存在问题了。而缓刑考验期限从生效之日算,是因为缓刑本身不具执行性。
十、犯罪成立要件的违法性与有责性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一、犯罪成立要件的违法性与有责性是大陆法系尤其在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犯罪乃“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有责”的行为。
犯罪成立的条件或称“犯罪成立要件”,包括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部分。这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从结构上看可以形象地称为“递进排除”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二、具体而言,在这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对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断,鲜明地分出三个先后有序的层次:(1)一个行为要成立某种犯罪, 首先必须符合或该当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一个“观念形象”、犯罪的“类型轮廓”。只有符合这个“轮廓”外型,行为才有必要作进一步违法性和责任的评价。(2 )当一行为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后,接着便要进行违法性的审查。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现今通说的观点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的类型,且不仅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而且是其实质根据-某个行为如果该当构成要件,一般就可以肯定它违法。但总有犹如“没有火有时也会有烟”一样的例外,这就是违法性的阻却事由。违法性的评价,主要就是对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是否具有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却违法事由的判定。(3)对于构成要件该当、 违法的行为,其是否犯罪,最后必须审查行为有无责任。三、责任因素包括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以及期待可能性等内容:(1)期待可能性是否责任的因素、是否责任中的与责任能力、罪过相并列的一个独立因素,仍是具有争议的问题。如心理责任论关于责任的内容,根本没有期待可能性,即只要有责任能力和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就可认定行为人有责任;(2)对于故意及过失是属于构成要件还是责任领域、 违法性认识是否属于责任,也是存在重大争议的。如传统的规范责任论主张罪过与期待可能性为责任因素,甚至把规范责任论等同于期待可能性理论;而目的行为论的规范责任论则认为罪过是构成要件和违法性领域的因素,违法性认识及期待可能性则为责任因素,主张规范责任论是指导期待可能性理论以及包含违法性认识因素的责任之理论的上位理论。如果没有责任阻却事由,行为最终就成立犯罪。四、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这种结构体系,明显地体现了三个犯罪成立要件之间的序列性和由此决定的纵向贯穿性。从构成要件该当性,到违法性,再到有责性,呈现出严密的、不可逆转的先后顺序。后一要件的存在,以前一要件的满足为前提。这与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齐合填充”程式大不相同: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行为该当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可以是非违法的;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并且具有违法性,也许是具有阻却责任事由的、缺乏可归责性,不构成犯罪。- 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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