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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可否停发工资?

100 2023-12-06 06:47 admin

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可否停发工资?

你的问题有歧义。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符合国家规定,即:单位有义务提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则这一个月内,单位可以让员工上班或者不上班,但这一个月员工是有薪的。

如果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可以立即结算工资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再支付多一个月的工资。

所以只工作了一年的话,无论单位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都可以得到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非法1*2,合法1+1)。

如果是工作了两年,则合法解除最多支付三个月工资(1+2),非法解除需支付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2). 看看你的情况符合那一条规定。

如果是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则发出通知书后不得停发工资,非法解除的可以停发工资,只要按照双倍经济补偿金支付即可。

二、劳动合同法有没有规定几号发工资?

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发放时间:

1、《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三、解除劳动合同后怎么取公积金?

去当地的住房公积金领取或者网上预约领取即可;n  一、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n  二、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按应发工资(税前)还是实发工资(税后)?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的平均数;应发工资应当包括员工所应得的所有货币性收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解读: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应得工资包括:

  1、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根据法律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每月代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仍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货币性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所以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2、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应计算在计算基数中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见,凡是符合工资组成部分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属于工资收入的,都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3、合同“年终十三薪”是否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有条件的计算在内 如果合同中关于年终十三薪是附条件的,比如工作满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应得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统一发放十三薪(不附带兑现条件),那么十三薪属于年终工资收入,应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 .

  4、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前12个月工资是否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通常指税前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缴税,也有明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关于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都有规定。对劳动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只有在高过一定总额之后再通过法定计算方式缴税。如果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要以税后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五、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证明?

如果是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可以向法院提供包括用人单位给你的解除通知、签订的解除协议、社保解除手续等。

六、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劳动合同吗?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不出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七、员工病假后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怎么确定?

一、关于病假工资

劳动者请病假的,病假工资应该怎么发,目前全国、各省、各市的规定有所不同。

(一)国家层面的固定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有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根据以上法规,企业可以规定高于国家标准的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果提问者所在的企业规定病假期间按最低工资发放,则根据以上法规,企业的做法符合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劳部发〔1995〕309号法律效力:现行有效59.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省级规定

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病假治疗期间,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但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在广东地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根据所在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已经约定了高于国家标准的病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比如低于国家标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相关法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三)市级规定

以深圳市为例,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间,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即,深圳市直接规定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注:深圳是经济特区,有全国人大赋予的立法权,因此有些规定可能与广东省的有所区别。)

因此,假设提问者所在的是深圳地区,用人单位直接按最低工资支付病假工资的,虽然高于最低工资的80%,但如果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用人单位的做法可能涉嫌违法

相关法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黄维升律师:病假工资,怎么计算?(深圳地区)

二、关于病假工资是否要从经济补偿金中剔除

(一)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一般认为不包括企业“停产停业、企业休假”期间,但是否不包括“员工病假期间”,存在一定争议。

从对员工有利的角度,员工可以主张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具体由裁判机关认定。

在劳动纠纷中,一般宁可多主张,也不宜少主张。

“少主张”,往往意味着员工放弃或者处分了自己的权利,即便裁判机关认为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由于劳动者主动按照病假期间工资提出诉求,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裁判机关也只能尊重劳动者的意思表示。

“多主张”,在裁判机关认同劳动者的诉求的情况下,可以全部予以支持;在裁判机关不认同劳动者的诉求的情况下(比如,裁判机关可能认为,病假是员工个人原因,自身疾病导致,并非企业原因导致),可以按实际工资计算,但这种情况下,从劳动者角度,其已经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对自身权益进行了主张,假设对裁判机关的裁量及裁判尺度不服,还可以继续起诉到一审,或上诉到二审,甚至再审等。反之,如果一开始就“少主张”了,即便后来认为应该多计算,此时也缺乏起诉、上诉或申请再审的理由了。

只是,根据2017年11月24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被废止。

相关法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注:该法规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2017年11月24日发布;2017年11月24日实施)废止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二)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时,删除了“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的限制条件,仅仅规定为“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目前有部分地区出台了地方性规定,要求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剔除病假工资

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高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员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该期间用人单位也未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按“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基数,也即,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相关法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文号:浙高法民一〔2014〕7号十一、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四)未出台地方性规定的地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有些剔除了病假工资,有些未剔除病假工资

1.深圳地区:

大部分判例都剔除了病假工资,理由是不能如实反映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判例1: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6民初28298号

十二、经济补偿金:120078元。

2020年5月13日,原告以被告克扣其工资为由向被告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查,原告提供的EMS快递详单及邮件妥投结果显示收件人为连xx,单位名称系被告,地址为被告注册地,妥投结果显示2020年5月14日被告收发室已签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EMS快递详单、邮件妥投结果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辩称其未收到该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虽辩称其未收到原告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该通知书的邮寄地址系被告的注册地址,妥投结果为已签收状态,签收人系被告的收发室,故被告称其未收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本院不予采信。如前所述,被告确实存在克扣原告2020年2月工资的情形,原告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被告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自2019年6月19日起休病假,即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不能如实反映原告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本院以原告病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来计算原告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流水及社保缴费清单,经核算,原告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的应发工资共计102924.8元,故原告该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8577元,结合原告入职时间及离职时间,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78元(8575元×14个月)。

判例2: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4468号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问题。L某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表示无法继续进行工作,R公司解除与L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但依法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应当以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本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原审考虑L某的医疗期于2018年1月开始,遂以L某2017年的工资认定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R公司并未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予以确认。L某要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计算L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L某要求R公司支付代通知金,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L某可另寻途径解决。

2.上海地区:

部分判例剔除了病假工资,但也有未剔除的情况

……

(后续再补充)

八、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转到哪里?

  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街道劳动部门或者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方便人才的流动,由人事部门创办的人才服务中心也可以为相关的人才保管档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可以转移到三个地方,一是新的用人单位,二是转移到街道劳动部门,三是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  一般说来,工人身份的档案都由街道或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保管,干部身份的档案都由人才服务中心保管。但是随着身份界限的不断打破,目前对个人档案的保管已经没有明显的限制。不论档案保管在什么地方,只要当事人交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如果劳动者希望将自己的档案从街道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者首先应当由人才服务中心向街道出具商调函,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以将档案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者也可以在实现新的就业后,由新的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档案调出并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  关于劳动者身份的变化问题,一般说来,在劳动者不存在被开除、除名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干部身份不会发生变化。有没有干部身份,对一个人的发展影响并不大。

九、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怎么办?

解除劳动合同后: 档案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 也可以转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街道劳动部门 或者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方便人才的流动,由人事部门创办的人才服务中心也可以为相关的人才保管档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可以转移到三个地方,一是新的用人单位,二是转移到街道劳动部门,三是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

十、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社保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社保的情况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社保的影响及解决方法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员工之间约定工作关系的重要依据,在合同生效期间内,双方需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权益和义务。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劳动合同被解除时,员工可能面临没有社保保障的问题。本文将探讨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社保的影响,以及员工可以采取的解决方法。

1.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社保的影响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社保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社保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如果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社保保障,将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1.1 难以享受退休金:社保缴纳期限是退休保障的前提,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社保,员工将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退休后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 1.2 医疗费用增加:没有医疗保险的保障,意味着员工需要自己承担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的增加将给员工带来经济压力。
  • 1.3 失业后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是失业期间的经济救济金,没有社保将导致员工在失业后无法得到失业保险金的支持,增加了经济负担。
  • 1.4 社会福利权益受限:没有社保将限制员工享受其他社会福利政策的权益,例如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等。

2. 解决办法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社保的情况,员工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

2.1 维权申诉

当员工发现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社保保障时,应及时与雇主取得联系,并请求雇主补缴社保费用。如果雇主拒绝履行义务,员工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判断雇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2.2 找相关部门协助

员工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寻求相关部门的协助和支持。劳动监察部门会对雇主的用工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雇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社保义务。

2.3 自行购买社保

如果雇主拒绝履行社保义务,员工也可以自行购买社会保险。根据相关规定,个人也可以直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维护自身权益。员工可以咨询相关社保机构,了解具体的购买流程和要求。

2.4 其他权益保障渠道

除了社保之外,员工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来维护自身权益。例如,可以申请加入个人商业保险,私人医疗保险等,以减少因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社保而带来的风险。

3. 总结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社保是对员工权益的侵害,但员工可以通过维权申诉、找相关部门协助、自行购买社保以及其他权益保障渠道来解决这一问题。然而,在面临解除劳动合同前,员工应提前了解和了解雇主是否具备社保能力,并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明确约定社保情况,以免日后面临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社保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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