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欺骗手段的销售叫什么?
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规章中规定了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下列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二、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股权属于什么行为?
欺诈是民事行为,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如:以次充好的消费欺诈行为。
三、抵押合同签订时间先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仅仅根据我行的制度做答。 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对未来发生的一系列不确定债权的担保,因此一般是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之后,再签订具体的借款承兑协议等主合同,并将以前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引入主合同。
因此,最高额担保合同的起始日一般早于借款等主合同,只要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签订日期落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期限之内就可以,而不用管其到期日是否突破最高额担保合同的到期日,因为担保期限以签订的主债权合同的期限为准。 举个例子补充一下。
客户可以签订1年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期限为2014.4.25-2015.4.24,企业在2014.4.25-2015.4.24发生的债权都可以用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
为了节省登记、评估费用,企业甚至可以提前结清贷款,在2015.4.24前再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作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合同,再次借款一年。 一般来说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长可以签订三年,并且为未来发生的一系列债权担保,这样有以下几个好处:
一是简化担保手续,签个总的抵押或保证合同,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反担保,就可以为多笔借款、承兑敞口、保函敞口等各类债务担保,特别适用于经常办理承兑汇票、借款分多次提用的企业;
二是节约办理抵押登记、评估抵押物的费用,一次评估、一次抵押登记就可以使用3年多4年。
四、签订借款合同后还需打借条吗?
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约定合同关系,除了合同栽明给付完毕了,还不能视为给付完毕。但收条、借条则是给付的凭证了,视为完成了交付给与了。 你这个合同与收条没问题,但又出了一张借据,这就有了风险了,可能会出现混淆情况,而且没有写明贷方的固定人,这样如有第三人或他们凭据讨要时则是证据了。 你这事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收回原手续,重新履行规范的借贷手续,规避风险。
五、购房后去银行签订的是贷款合同还是借款合同?
购房后去银行签订的是《借款合同》,提交贷款申请时交的是《贷款申请书》。
办理按揭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证明)。2、购房协议书正本。3、房价30%或以上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4、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包括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存单等。5、开发商的收款帐号1份。贷款手续: ① 首先,到银行了解相关情况; ② 办理相关带齐以上的资料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③ 然后接受银行的审查,并确定贷款额度; ④ 接下来就可以办理借款合同,且由银行代办保险; ⑤ 办理产权抵押登记和公证; ⑥ 最后剩下的就是银行发放贷款,借贷人每月还款和还清本息后的注销登记。六、房产中介采用欺骗手段卖房给我,我该怎么维权?
可以找他们要求退房,或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七、被保险人员欺骗的手段下签保险合同,怎么办?
根据我的理解,你陈述的事实可能是1)合同上有保险公司公章2)合同条款中20年被涂改成了10年(你无法证明是业务员涂改的,按最坏打算,认定是你自己涂改的)3)你按照约定从98年一直缴纳保费。(缴费证明你总拿得出来吧,如银行汇款)4)至今未从保险公司获得任何返还,则:
1、如果保单是当时合法的保单(经保监会批准并备案的),即该公司确实有该险种,则你可以按照保单条件继续缴费至20年(而不是10年),然后获得每月700多的返还。当然你也可以立即退保。
2、如果保单是当时非法的保单(按照你电话咨询的应为三年分红一次的保单),则你有两种选择,可以选择变更并继续执行该合同,让保险公司按照三年分红一次的保单履行返回义务并赔偿相关利息;可以选择合同自始无效,让保险公司退回全部已交保费甚至相关利息(双方重大误解或一方欺诈)。
当然,由于很多细节还不是很清楚,因此仅供参考。关键是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就目前来看,很有可能是代理人越权甚至违法,但由于你并没有识别代理人权限的能力,因此比较有利,法院会判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合同责任,或者至少合同无效,保险公司退款。
八、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院合法占有的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诈骗罪?
当然不是。在取得财产之后,以诈骗手段试图免除自己的债务,同样也可以构成诈骗罪。很简单的例子,借钱之后有借条,债务人如果以盗窃方式把借条偷回来,是盗窃罪;以抢劫方式抢回借条,是抢劫罪;以诈骗方式骗回借条,自然就是诈骗罪了。
九、朋友向我借款,我是应该与他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好,还是与他个人签订好,哪个更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所说情形,实际使用借款的是其个人还是其公司,应与实际使用借款的主体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办案实践,稳妥起见可以以不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一方作为担保。
十、当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时,分包合同由谁签订?
此题在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中多次出现过;一般情况下,施工总承包管理方不与分包方和供货方直接签订施工合同,这些合同都是由业主方直接签订。所以正确答案是分包单位一般与业主签订合同。但在实践工作中分包单位一般都是与施工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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