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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都需要向法院提供合同吗?

299 2024-12-14 06:32 admin

一、保全都需要向法院提供合同吗?

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交法院一式二份,提供原件核对):

(1)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

(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3)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案外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名);

(4)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如:

房产担保须提供:

A.房产证复印件复印件

B.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该担保房产无查封、无抵押证明;

汽车作担保的须提供:

A.行驶证复印件,

B.车管部门出具的该担保汽车无查封、无抵押证明;

银行存款作担保的须提供:

A.银行存折复印件(核对原件)

B.开户银行出具的一年以上的存款证明书。

二、50万的借款合同起诉费法院收多少?

8800元。见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三、在法院诉前保全没保全成功!保全费法院还给退吗?

对于财产保全中的担保费,其性质就视为保全财产提供担保的,因此在案件审理完结后,当然应该退还给当事人,但如果是其中的申请费,那么就不会被退还了。可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一并主张。申请财产保全未能成功,法院是否退费,目前没有一个明确法律,但法院通常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未足额保全财产的,法院不退保全费;二、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没保全到财产,或保全部分财产而保全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的,法院应减半收取保全费;三、因法院的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的延误行为或工作差错没有保全到财产,当事人申请退费的,法院应予支持财产保全的标准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保全担保,额度与诉讼请求的额度相当。扩展资料1、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的一种,在案件审结时,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对诉讼费的负担进行处理。

如果法院确定保全费由对方负担,法院就应当将你预交保全费退还。

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四、保全法院与执行法院的含义?

保全与执行的区别

1、依据不同: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在生效判决尚未产生之前;而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已经是在执行生效判决了。

2、申请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3、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

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五、法院资产保全要几天?

一、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受理当事人人的保全申请后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如果不属于情况紧急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但总的原则是应该及时作出裁定并采取措施,以使得当事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二、申请保全后,法院几个月都没有给回复是明显不合理的,你可以主动向承办人员了解具体原因,也可以向其领导进行情况反映或投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六、那些假的借款合同到法院起诉会怎么样?

法官可不是吃素的,不光对法条研究的透彻,社会阅历也深厚。

伪造的,虚构的借款合同是很难蒙混过关的,并且虚构借款的债务人也不傻,人家会反驳的。伪造借款本身涉嫌诈骗,如果伪造了印章可能还涉嫌伪造印章罪,弄不好吃不了兜着走。

七、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的理解?

借款用途目前是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

这主要是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很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就会使原先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借款风险,最终导致借款难以收回。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有些借款还是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发放的,其借款用途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还会造成资金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情况。

这在《合同法》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另外,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对借款用途作出规定的,借款人也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因改变借款用途对贷款人造成损害的,贷款人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八、借款合同由谁填写?

除了个人信息和需要你签字确认的地方,其他都是银行确定。

九、法院保全的房产别人也能保全拍卖吗?

  可以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十、法院保全费能退吗?

一般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会退回担保费用,但是申请费用是不予退还的。财产保全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是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财产保全费用需由申请方先行垫付,如果败诉方是被告,可通过申请执行索回垫付的费用。如果败诉方是原告,则不予退还。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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