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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水电要由租赁方管理,条款如何写?

112 2024-11-19 10:31 admin

一、租赁房屋水电要由租赁方管理,条款如何写?

协议,甲方是房主,乙方承租人。甲方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路多少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定立如下协议:一,……,二……,三……,四……,五,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后,每月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每月月底25日,由甲方向乙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以上协议甲乙双方必须按协议履行,共同遵守。如有违约,由违约方赔偿一切损失。

二、房屋中介与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三方协议要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应该由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签订金额进行贴花。   同时,《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五条规定,条例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在中介公司三方协议中,中介方收取的是中介费,不属房屋租赁所发生的费用,并且在合同中的作用是见证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需要缴纳这份合同的印花税。

三、商铺的承租人在出租人不知情下用作违法犯罪,房东应否承担责任?可适用巜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处罚吗?

租客用商铺从事违法犯罪,房东不知情应当担责吗?

易浩宇

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冷眼察世界”!

先看一则案例:甲出租了一间商铺给乙,甲按规定登记了乙的身份信息,合同也明确规定不得将商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乙将商铺用于按摩泡脚,但在甲不知情的情形下,暗地进行了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要对甲处以租金十倍的罚款。

请问:公安机关的处罚合法吗?

笔者认为不合法。

一、《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商铺是专门用于商业用途的房屋,不是普通的居住性房屋,应当不适用于这一《规定》。

二、即使是商铺属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所说的“房屋”,笔者也认为不能适用这一《规定》来对甲进行处罚,理由如下:

1.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虽然规定: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是在商铺发生了案件,房东一律都要接受处罚,只有房东明知租客利用出租房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才要受到处罚。

2.从法律的位阶上讲,《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是1995年由公安部颁布的,属于部委规章,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2005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属于法律。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效力高于仅是部委规章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更后颁布,属于新法,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是更前颁布,属于旧法。无论是适用“法律效力高于部委规章”,还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都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是《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3.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作为部委规章,在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前提下,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因此,《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的“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为没有上位法依据,自然无效。

综上,公安机关不能仅因为商铺中发生了违法犯罪案件,就对房东进行处罚,只有在房东“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才能对房东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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