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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的税收?

124 2024-09-26 11:15 admin

一、厂房拆迁的税收?

根据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租赁的厂房被拆迁,我们企业怎么要求赔偿?

看你合同到期没,到期了,卷铺盖走人,不要想着像民房一样闹事,你是有企业的,只要业主一报警,有的是办法处理你。如果租赁合同没有到期,那么最起码的搬迁费,是要适当补偿的,如果设备有基础,这一部分也是可以要求业主赔偿的,毕竟是花钱投入了,没有使用到预计年限,给企业带来了经济负担,也造成了浪费。这两项具体赔偿多少,要看你和业主商量了。其他的吗,就别想了。

三、请问,我的厂房被拆迁,但我没有营业执照,拆迁部门有没有赔偿?

  会的,厂房拆迁有一部分补偿是对于企业在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补偿金,对于民房只有居民个人的租房补贴,所以企业的厂房如果能证明收入的,补偿费一般比民房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厂房拆迁时租户的赔偿问题?

可以和房东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向法院起诉。租客和拆迁公司谈判没有主体资格,也无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毕竟租客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五、出让的国有土地上的厂房被拆迁,费用根据什么赔偿?

  在企业、厂房拆迁中,一般能获得六部分补偿项目。

  一、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

  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通俗来说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那么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补偿呢?有这么几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出让划拨的方式得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取得工业用地资质的,这都应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二、厂房重置成新价

  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是重置成新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有一些厂房是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并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的,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为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要满足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等等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企业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条件,这样才能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这是不行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满足合法的经营主体。

  停产停业损失应该满足哪些补偿呢?

  (1)预期利益损失,一年可产生的预期利润是一百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造成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有可能要赔偿三年的损失。

  (2)违约的损失,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百万的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一百万的违约成本是五万块,要补偿企业的违约损失。

  (3)财务成本,向银行贷款一百万,每年付财务成本利息,现在由于经营断了,财务成本是累计增加的,所以财务成本也要纳入停产停业损失中。

  这些是可能遭受的损失。还有很多人会问到的人员安置遣散费,我们要纠正一下,人员安置遣散费只出现在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当中,一般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没有,而是含在停产停业损失之列了。

  四、装修附属物

  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这按照重置费来算。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五、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而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

  六、搬迁费用

  就是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六、租赁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七、刚装修的房子被拆迁,拆迁补偿政策详解

拆迁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目的而对私人住房或土地进行强制征收的行为。对于刚刚进行装修的房子被拆迁的情况,您可能会想知道是否有拆迁补偿。本文将详细介绍拆迁补偿政策,以及您在该情况下可能获得的相应权益。

1.拆迁补偿政策概述

拆迁补偿政策是指当房屋或土地被拆迁时,被拆迁方可以获得的政府给予的补偿。补偿金额通常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位置、市场价格、房龄等因素来确定。拆迁补偿政策可以帮助被拆迁方得到某种补偿,以减轻他们因房屋被拆迁而遭受的损失。

2.拆迁补偿的主要内容

拆迁补偿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安置补偿:对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政府可能会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者经济补偿,并将其安置在其他地方。
  • 经济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政府可能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用以弥补被拆迁方的经济损失。
  • 临时过渡费:对于被拆迁方需要搬离原住房并过渡到新居住地的情况,政府可能会提供一定的临时过渡费用。
  • 其他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会有一些其他费用的补偿,如搬迁费用、装修费用、损失补偿等。

3.如何获得拆迁补偿

要获得拆迁补偿,被拆迁方需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般来说,申请拆迁补偿需要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 房屋产权证明:证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归属。
  • 身份证明:被拆迁方自身的身份证明。
  • 相关证明材料:如装修合同、购房合同、土地使用证等。
  •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如户口簿、房屋评估报告、房屋照片等。

4.注意事项

在申请拆迁补偿时,有几个注意事项需要被拆迁方注意:

  • 及时申请:因为拆迁补偿涉及到大量的手续和程序,被拆迁方需要尽早申请,以免错过申请期限。
  • 维护房屋原状:在拆迁申请期间,被拆迁方应尽量维护好房屋的原状,以便评估房屋的价值。
  • 保留相关证据:被拆迁方应保留与房屋价值相关的证据,如装修发票、土地证、房屋评估报告等。
  • 咨询专业人士:如果对拆迁补偿政策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获得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总的来说,当刚装修的房子被拆迁时,根据相关政策,您可能有权获得一定的拆迁补偿。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方式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个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建议您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申请流程,保留好相关证据,并与专业人士进行咨询。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对您了解拆迁补偿政策有所帮助。

八、住了二十年单位公租房被拆迁有补偿吗?

,您好,一般来说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

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

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

九、钢结构厂房和砖头起的厂房在拆迁时哪个补贴的多?

砖瓦结构房屋拆迁

和钢结构房屋拆迁的

补偿标准不一样,

但价格相差不是太大,

主要看房子的地段

十、怎样谈判房子被拆迁的技巧

拆迁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尤其是对于拥有房屋的居民来说。当政府决定拆除某地区的建筑物以进行城市发展时,居民常常担心自己的权益会受到损害。此时,掌握一些谈判的技巧是非常重要的,这将有助于居民保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了解权益保护法规

在开始谈判之前,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与拆迁和房产权有关的法律。这将使您能够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政府的义务。同时,了解法律法规也有助于您更加自信地与政府代表进行交涉。

寻求专业帮助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拆迁问题可能是第一次遇到,众多的法律术语与程序可能会让人迷惑不解。因此,在谈判之前,寻求专业的帮助是明智的选择。可以咨询律师或专业的房地产代理人,他们会帮助您了解拆迁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和赔偿问题。

组织居民联盟

一个人的力量有限,而组织起来的居民联盟能够更有效地与政府进行谈判。在与政府代表协商之前,组织一个居民联盟,并选出一些代表来参与谈判。联盟可以通过集体谈判来提高谈判的成功率,并为每个居民争取到更好的赔偿方案。

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谈判过程中,要始终保持理性,并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理解政府的发展需求,并与政府代表进行合作,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同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房产价值,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合理评估赔偿金额

在谈判的过程中,政府常常会提供一份赔偿协议。要仔细评估这份协议,确保赔偿金额能够覆盖自己的损失。如果赔偿不合理,可以寻求专业的评估师来估算房产的价值,然后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维护谈判秩序

在与政府代表进行谈判时,要保持冷静和礼貌,并始终坚持自己的权益。避免情绪化的交流,并遵守谈判的规则。如果发现政府代表有不当行为或不公正的做法,可以记录下来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充分准备谈判材料

在与政府代表进行谈判之前,要充分准备好相关的材料。这包括房屋证件、房产评估报告、个人收入证明等。准备充足的材料将有助于支持自己的论点,并提高谈判的成功率。

妥善处理争议

在拆迁谈判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争议。重要的是要妥善处理这些争议,避免冲突的升级。可以通过寻求第三方的调解或仲裁来解决争议,并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了解赔偿支付方式

在与政府代表进行谈判时,要了解赔偿的支付方式。可能有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提供替代房屋等不同的赔偿方式。了解这些方式并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以获得最满意的赔偿方案。

保留法律维权的选择

如果谈判无法达成满意的结果,您仍然有法律维权的选择。可以通过起诉政府来争取自己的权益,并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然而,维权过程可能耗费时间和金钱,因此在考虑维权之前,要评估好风险和收益。

谈判房屋被拆迁需要一定的技巧和策略,以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寻求专业的帮助,组织居民联盟,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并注意维护谈判秩序,您将能够更好地应对房屋拆迁问题,并争取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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