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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产证,“共有情况”要写“按份共有”怎么办理?

142 2024-03-12 02:36 admin

一、申请房产证,“共有情况”要写“按份共有”怎么办理?

首先所有共有人协商一致,约定各共有人具体的房屋份额。

然后到公证处公证对房屋收益的拥有比例,办一份析产公证。

再拿公证书房管局办理产权证变更手续,去掉侄子的名字,即可。

但现在只有省公证处能办理1%和99%的析产公证,市公证处只能办理50%和50%的析产公证。。

如果是夫妻间共有财产,不是特别约定为按份共有的话,一般都默认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对于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如果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某个或某些共有人有权代表全体共有人管理共有财产时,则该共有人可以依法或依合同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

家庭之间共有财产的管理可以由家庭成员中推举出一人为之,而不必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进行。但是,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是无效的。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扩展资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参考资料:

二、不动产证上面写其他共有是什么意思?

财产所有形式可分为“共有”和“单独所有”两种。

单独所有是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即一个人单独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的证明,但并非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唯一和最终根据,在登记为单独所有与真实为夫妻共有的情况下,应当据实确定物权归属,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单独所有”的含义及法律意义。

对于“共有”的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对于“单独所有”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尚未定义。住建部《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中指出“【共有情况】记载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依此表述,共有作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形式,是与单独所有相对而言的。单独所有指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人一人所有。这种解释,符合社会大众对“单独所有”的通常理解。《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产登记为单独所有,这在法律上意味着登记人单独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与他人无关。如果他人提出异议,主张是共有财产,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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