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以下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1、符合《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9号,下同)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实物配租家庭放弃享受廉租住房,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扣除自有房屋建筑面积,下同)租金的85%发放租金补贴。
2、符合《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租金补贴家庭放弃享受廉租住房、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租金的50%发放租金补贴。
3、除以上家庭外,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租金的15%发放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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