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理解相关法律,排除出租房各种安全隐患
房屋租赁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但出租人更多考虑的是租金如何支付、押金如何收取、房屋如何交接、违约如何处理等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对与房屋出租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自身的责任认识不足,其中最大问题是对出租房屋的安全问题缺乏足够警惕,一些人在房屋出租前,从不检查电器是否漏电、燃气是否漏气、窗户和阳台的栏杆是否安全牢靠、管道是否漏水等。将有各种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于出租,等于给自己埋下了一颗炸弹。
最新实施的《民法典》,在有关出租房屋如何确保安全性方面,对出租人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值得每一个参与房屋租赁,特别是房屋出租人认真学习。
按照相关法律,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以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违法行为是否导致了损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这是重要也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以此作为前提,结合《民法典》对出租房屋安全性要求的规定,我们对出租人必须承担的安全义务这一问题会有更直观的理解。
房屋租赁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契约,在法律上,有契约自由之说,但契约自由必须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才成立。所以,出租人与承租人虽可自行约定租房合同相关内容,包括对房内设施的整改责任、维修责任、风险承担方式等进行约定,但法律也根据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对出租人、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一些强制规定,如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的正常、安全使用。
以出租房内安装的热水器为例,出租人必须确保热水器的安全使用,以充分保障承租人的人身安全,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相应规定。前述案例中的王某,作为房屋出租人应确保卫生间内的热水器的使用安全,但他在热水器的安全隐患未排除的情况下继续出租房屋,主观上存在过错,违反了出租人的法定义务,其放任热水器安全隐患存在的行为,与李某妻儿的死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因果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可知的因素无处不在,各种可能的侵权与被侵权行为随时可能发生。《民法典》在第三编《合同》,以及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对包括租赁合同、侵权责任等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其中的出租人,一定要对相关法律有充分的理解,高度重视出租房屋的安全性问题,一定要排除出租房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或在出租房屋签订合同时,明确向承租方提示相关安全隐患,对如何解决安全隐患作出明确约定,否则,一旦发生相关安全责任事故,作为房屋的主人,很难避免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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