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无效。
租户不能够签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对象是物业公司和业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租户并不享有建筑物的所有权,其仅仅是承租了出租人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所以租户在法律层面上来说不属于业主,自然也就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主体。
另外在实务中,如果租户与实际的租赁房屋业主、物业公司协商约定一致可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也可以优先按照约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要约定清楚相关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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