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超过5%作调整”是对材料涨价引起的增加费用如何分担所作的约定,应当理解为:当材料价格上涨时,如果上涨幅度在5%以内,材料费用不作调整,仍按原施工合同约定的费用计算。
上涨幅度超过5%的部分,则材料费用总额需要调整为实际数额,增加的费用由建设方承担。
因为材料费用终归要由建设方承担,因此此处的“调整”不能理解为协商的意思。 仍然可与施工方协商解决,争取让施工方多承担一点。
如果协商不成的话,超过5%部分的材料费还是要由建设方承担的。
如果在施工合同中,签订有关于材料价格涨跌问题,注明“超过5%作调整”,应理解为市场材料价格涨跌超过5%作为调整基数,超过部分应按实际涨跌计算。对于这些协议中不明确的条文,你们可以重新协商或者到人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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