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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提前退租并拒交物业费及剩余房租房东可以不解除合同吗?

275 2023-12-17 21:17 admin

在日常生活中,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或遗留物品在房内弃房而去,往往不知如何用恰当的方法去处理。

若是通过诉讼解决,漫长的司法程序,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出租人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应以理性的方式,做到有理有据,这样不但省时省力,而且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总结归纳有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1、在签订合同时,将可能会发生的事情尽量考虑周到,约定处理方式方法,如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拖欠租金达多少个月以上或拖欠费用达多少元以上,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也可约定拖欠租金可用停水停电的方式催收;也可约定承租方弃置房屋不顾的情形,出租方有权封存、拍卖房内物品,等等。这样,日后出现这样情况,处理起来就有依据。只要这些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令,都是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解除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按《民法典》规定,一定要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到对方的手上,并留有证据。只有解除合同通知送到对方手上时,合同才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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