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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