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还真遇上了这种事。本人二O一三年到一公司应聘上班,当时我法制观念不强,加上这个公司有点Y。开始签劳动合同时就是在没有具体聘用有效期的空白合同上签个名,按个指纹。公司也没有返给我属于我的那一份合同。其后一没有再签其他任何劳动合同。二O一八年底,公司突然不安排我工作,停发我的工资,又不解除合同。于是我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庭上,公司居然拿出一份由我签署的劳动合同,聘用期居然是从二O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二O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并以此假合同来证明双方中止合同合法。真见鬼了,后来一想,原来公司将二O一三年我签的空白合同填上日期来做假证据,真是太坏了。官司正在继续,大家说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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