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电子签章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电子签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子签章在本市范围内行政管理、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各类活动中的公文、申请、证照、协议或者其他文件等电子文书中的应用和推广。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电子签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的,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
电子签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可靠的电子签章与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相关法律明确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签章主要分为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和普通个人电子名章等三类。
(一)电子公章,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
(二)电子职务章,是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或机构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者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三)普通个人电子名章,是指仅用于个人事务办理的普通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电子公章的图形化特征,应当与实物印章的印模完全一致。电子职务章和普通个人电子名章的图形化特征,应当与印章持有人姓名完全一致。
电子签章,通过数字签名、电子云签等方式实现。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领域电子签章推广应用和授权管理工作。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电子签章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管;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全市电子签章的制作管理、电子签章系统的建设运维和电子签章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电子签章的治安管理;市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签章密码的使用管理;接入电子签章应用的各业务平台主管部门负责电子签章在其主管平台的授权管理。
第六条 电子签章服务机构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电子签章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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