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中扬尘防治,扬尘高度用什么测量?
安装扬尘监测仪和喷雾机, 当监测到扬尘超标后自动联动喷雾机等降尘
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要措施?
主要措施包括限制施工时间、加强道路湿润、采取覆盖、收集和喷淋等措施。1、限制施工时间:限制施工时间是防止扬尘的有效措施之一。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天气和气候条件制定具体的限制措施。2、加强道路湿润:加强道路湿润是减少扬尘的重要手段。在构筑路基和荒地绿化时,应采取尽可能多的水量进行洒水降尘。3、采取覆盖、收集和喷淋等措施:这些措施也是主要的扬尘防治措施。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覆盖物和收集器可以减少扬尘的产生。喷淋可用于道路、施工区域、垃圾堆场、裸露土地等地表面降尘。
三、扬尘防治措施?
一、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硬质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地面应清扫整洁无浮土、积土,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四、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降尘措施,严禁裸露。
五、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密,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等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
六、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
七、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
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采用围挡隔离、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及时清运拆除的建筑垃圾。严禁敞开式拆除和长时间堆放建筑垃圾。
九、建筑物内清扫垃圾时要洒水抑尘,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垃圾。
十、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必须采取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
十一、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十二、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相应增加洒水频次。
十三、建筑工程临边防护应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十四、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十五、施工现场应安装空气质量检测仪,现场的空气质量指数应不高于本地域空气质量指数。
四、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是什么?
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执广泛宣传有关工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增强施工方的法律意识,督促其文明施工。
2、将城区各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开发单位、施工单位、路面硬化、围挡设置、联系人信息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按每个工地具体情况分别建立工地管理文明施工档案。
3、积极与开发商进行深入沟通,形成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双管齐下的管理方式。
4、施工工地的进出口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在工程项目竣工后30天内,平整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5、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6、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7、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渣土车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8、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在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9、在建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采用密闭方式清运,不高空抛掷、扬撒。
10、工地内安装扬尘实时监测系统、扬尘超标自动报警系统、自动降尘设备。
五、房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技术规程?
1、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
2、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3、气象部门发布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土石方挖掘、爆破、房屋拆除等作业;
4、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5、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6、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7、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
8、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9、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若在工地内堆放,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配合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10、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六、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的措施有哪些?
一、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硬质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地面应清扫整洁无浮土、积土,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四、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降尘措施,严禁裸露。 五、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密,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等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 六、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 七、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 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采用围挡隔离、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及时清运拆除的建筑垃圾。严禁敞开式拆除和长时间堆放建筑垃圾。 九、建筑物内清扫垃圾时要洒水抑尘,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垃圾。 十、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必须采取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 十一、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十二、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相应增加洒水频次。 十三、建筑工程临边防护应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十四、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十五、施工现场应安装空气质量检测仪,现场的空气质量指数应不高于本地域空气质量指数。
七、扬尘污染防治类型?
方法一
利用抑尘技术
综合抑尘技术主要包括生物纳膜抑尘技术、云雾抑尘技术及湿式收尘技术等关键技术。适用于散料生产、加工、运输、装卸等环节,如矿山、建筑、采石场、堆场、港口、火电厂、钢铁厂、垃圾回收处理等场所。
方法二
洒水和道路两旁多植树
在建筑工地多洒水,道路两旁多植树,都对防止扬尘危害有一定成效。花坛、绿地、树池中接近边缘的的土壤如果高度超过路面、路肩、条石,就会形成绿化超高土,不易蓄水和生长植被,泥土雨天就会被冲上路面,到处是泥泞,天晴干燥后又形成扬尘,全国很多城镇乡村都有这种情况,是本地扬尘的主要来源。
如果绿化土壤低于路面、路肩,下雨的时候雨水只会把路上的尘土冲到绿地里,越下雨道路会越干净,天晴也不会扬尘;如果相反,越下雨道路就会越脏,天晴后必然形成扬尘。同时,治理好绿化超高土对解决城市内涝也很有作用,目前大部分城市建设中绿地都高于道路,雨水只有流过道路之后排入下水道一种途径排出城市,许多城市被淹必然是逃脱不了的。改变城市内涝、美化环境要有大量低于路面的绿地、湿地,雨水应当由绿地湿地存满后再排入排水管道,而不是存于道路后进入排水道。理想状态是道路、甬路直接衔接低洼绿地、花坛、湿地。
方法三
增加墙面的粗糙性
注意增加墙面的粗糙性:新建的立体路段的墙面都以光滑的水泥面为主,其实立交桥墙面最好是粗糙的,才会帮助减少扬尘。这是因为,光滑的水泥墙面会产生很强的热反射,而且光滑的墙面无法吸附住尘粒,因此这样的道路上热岛效应重,尘粒飞扬,空气质量差。相反,在墙面粗糙的立交桥地带,墙面能够滞留尘粒、利于植物的攀延,地面的热气流明显减弱,对降低扬尘很有帮助,而且还有减少噪音的作用。用立体绿化来改造光滑的水泥墙面不失一个好措施,但最重要的应当是立交桥墙面的设计者要了解墙面构造与城市空气质量的关系。
方法四
减少屋顶粉尘
注意减少城市屋顶的扬尘:城市楼房的平屋顶多有积尘甚至废物堆积的问题。清理干净屋顶并在屋顶上铺一层碎石会有很好的吸尘作用。铺了碎石的屋顶还有明显的降温效果,夏季可使顶楼降温十多度,这能使顶楼住户少开空调,因而能节约能源,减少热空气的排放。环境中的热气流少了,有利于空气中悬浮颗粒物的沉降。屋顶上铺碎石层是欧洲、北美和日本等国城市减少屋顶扬尘的常用方法。
八、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预拌混凝土生产、市容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跨区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用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轨道交通、港口码头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公共停车场、公路保洁和绿化作业、港口码头物料堆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违反公路管理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市政给排水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违反水资源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经营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鼓励防治扬尘污染新技术的研发应用,推广建设项目装配化施工等新工艺。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投诉、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施工扬尘对环境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二)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根据工程总量等因素,确定扬尘污染防治所需费用;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四)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付计划;
(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六)负责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条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将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用于扬尘污染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施工扬尘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扬尘治理情况纳入日常工作,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在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鼓励、支持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并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与途径等信息张贴在施工围挡外围,接受社会监督;
(二)在施工现场配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按日做好包括覆盖面积、出入洗车次数及持续时间、洒水次数及持续时间等内容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记录;
(三)在施工工地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施工工地位于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两百五十厘米;其余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围挡底部设置不低于三十厘米的硬质防溢座。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需要拆除围挡、围墙及防溢座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不具备条件设置围挡或者围墙的,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出入口内侧应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装置;确实不具备条件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驶离工地的机动车冲洗干净;
(五)按时对作业的裸露地面进行洒水;四十八小时内不作业的裸露地面采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三个月不作业的,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生活区、主要通道等区域进行硬底化,并安装喷淋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七)在施工工地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密闭存放或者覆盖;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无法及时清运的,采用封闭式防尘网遮盖,并定时洒水;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八)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和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湿法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九)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施工作业产生的泥浆不溢流;
(十)在施工工地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采取封闭、降尘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采取覆盖措施,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九、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办法?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本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完成时限等,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并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研发、推广和应用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专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并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保证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省扬尘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米,并在围挡底端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三)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
(四)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只能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七)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八)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上述规定积极推动农村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减轻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
(二)工程主体作业层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三)建筑物内保持干净整洁,清扫时应当洒水防尘;
(四)高空作业施工中,施工层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装饰装修施工中,在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采取洒水、喷淋、喷雾等防尘措施,及时清理废弃物。采取爆破方式拆除的,爆破前应当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应当立即采取防尘措施。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当对裸露场地进行覆盖,裸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
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清除现场建筑垃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涉及土方施工作业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
(三)对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或者实施绿化。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施工过程产生的种植土、弃土、余土等,工程位于主要路段的应当立即清运,位于一般路段的应当在当天清运;
(二)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种植完成后的树坑应当覆盖卵石、木屑、挡板等;
(四)对道路两边、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进行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五厘米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公园、广场等大规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公路建设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二)向线性工程主体作业区运输土方、材料的道路应当硬化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现场进行破碎或者截桩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灰土、砂浆、沥青混凝土等采取厂拌,现场堆放的路基填料和施工材料,应当采取洒水、遮盖等防尘措施;
(五)公路建设附属场(站)参照本办法关于物料堆场防尘要求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水利工程施工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划分物料区域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清洗;
(三)物料堆场周边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等设施,并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四)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
(五)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保洁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六)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第十八条 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工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控制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储存煤粉、粉煤灰、铁精粉、生石灰、水泥、水泥熟料、矿渣、硅石、炉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或者粒状物料的,应当采取入棚、入仓的方式封闭储存。鼓励采用入棚、入仓方式封闭储存块状物料。
第十九条 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主干道及辅助道路应当铺装或者硬化,采用湿式机械化清扫方式及时清除散落物料,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露天堆场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等设施,并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堆料、取料和卸船(车)、装船(车)作业,应当降低落料高度,采取湿式作业,保证喷淋喷雾设施有效覆盖起尘范围;
(四)物料传送皮带应当采取密闭、吸尘等防尘措施;
(五)翻车机房、卸车坑道、码头面、转运站应当设置水力冲洗设备或者真空清扫设施,保持地面整洁;
(六)在出口设置运输车辆清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勘探、采矿及选矿作业中所用设备应当配备粉尘收集等降尘设施;
(二)开采区域内的道路以及开采区到加工区、废料堆场、公路路网的运输通道,应当进行硬化,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排岩优先采取外围排岩作业方式,作业时采取湿法喷淋等防尘措施;
(四)尾矿库、排土场、排岩场应当采取喷洒覆盖剂、覆盖防尘网、绿化、复垦等防尘措施;
(五)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应当制定落实生态修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六)矿产资源加工应当采用防尘、除尘措施;
(七)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作业区应当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城镇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透水铺装、地面硬化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遮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裸露地面管控清单,明确裸露地面的斑块区域、地理坐标、数量、面积,落实防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绿化责任制,防治扬尘污染。
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采用留茬免耕等措施,减少裸露农田。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及时清扫养护,保持路面整洁干净,达到本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在容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和不利气象条件下,应当加大保洁力度,增加洒水频次。
城市道路应当采用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方式,进行降尘或者冲洗,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进行低尘作业。清扫产生的垃圾、下水道疏浚作业产生的污泥应当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第二十三条 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路段应当采用机械化清扫方式,配合人工清扫,做到清扫作业无扬尘,公路路面基本无浮土。路面严重破损的,应当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者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及时进行修复。
国道、省道、县道道路两侧从事餐饮、住宿、修理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卫生承包范围内采取洒水、清扫等防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四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号牌清晰;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准文件;
(三)通行限行区域或者路段时,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车速通行;
(四)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扬散;
(五)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保持车体整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途经、停靠我省的货运列车,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扬散。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需要使用防尘网遮盖的,防尘网的密度应当符合要求,并采取有效防风加固措施。遮盖块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和裸露地面等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
防尘网应当保持完整无损,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在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施工或者堆放物料的,应当采用入棚、入仓、硬化、绿化、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必须使用防尘网的,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并及时清理闲置、废弃的防尘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降尘监测点位,加强扬尘污染监控,并将扬尘污染相关信息纳入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的信息共享和联合防控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雾霾、大风等特殊气象条件下,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出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状况时,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结合其污染防治水平、排放强度、企业管理水平、交通运输方式等进行评价和绩效分级,实施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结合行业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扬尘来源进行调查,建立相应的污染源数据库,确定并及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扬尘污染源,每月向社会公布。
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的标准和程序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重点扬尘污染源实行重点监管。
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依法向社会如实公开扬尘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线监测设备应当正常运行,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回避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扬尘污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依法受理、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请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扬尘污染防治成绩突出的,列入守信名单,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方式,减少抽查频次;对扬尘污染严重的,列入失信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绿色信贷制度。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一向人民银行提供省内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人民银行应当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审批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不力、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扬尘污染情况严重的地区,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公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扬尘污染等违法案件,由上级政府及其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查处、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挂牌督办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
(三)未依法公开监测数据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到罚款处罚的,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建设施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物料堆放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三)矿产资源开采、加工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超过扬尘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物料运输、物料堆放、园林绿化、道路养护保洁、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码头作业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十、施工现场安全扬尘管理合同
施工现场安全扬尘管理合同
尊敬的各方:
根据施工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需要,我们制定了本施工现场安全扬尘管理合同。
1. 合同背景
在进行施工工程时,扬尘是一个常见的安全隐患。扬尘不仅对工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还可能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的生活质量。为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本合同旨在规范施工过程中对扬尘的管理。
2. 合同内容
2.1 扬尘管理责任
双方约定,扬尘管理责任由施工方负责。施工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扬尘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履行相关的环保法规。
2.2 扬尘监测与评估
施工方应建立扬尘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3 扬尘防护设施
施工方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合适的扬尘防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围挡、喷淋系统、覆盖物等。这些设施应保持良好的状态,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4 培训与技术支持
施工方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扬尘管理的培训,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培训内容包括扬尘的危害性、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等。
3. 合同执行
3.1 监督与检查
监督方有权对施工现场的扬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施工方应积极配合监督方的工作,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3.2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扬尘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因扬尘问题而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4. 合同变更与解除
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在以下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
- 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且在收到对方通知后未能及时纠正;
-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
-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5.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其他事项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期限内有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感谢各方的支持与配合!
此致
敬礼
XXX施工方
XXX监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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