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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竣工日期及验收期限的,如何界定竣工日期及验收期限?

246 2023-12-07 23:28 admin

4、现实中,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竣工日期如何界定?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是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是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天。一般情况下,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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