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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4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建一栋大楼。乙与丙签订了?

76 2023-11-30 00:47 admin

一、3. 2004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建一栋大楼。乙与丙签订了?

1、还有乙公司应该独自完成大楼主体工程建设,可以部分分包否则违约。

还要看丙公司是否有资质,无资质,合同无效 2、看乙公司当初是否就工程款问题与甲公司约定抵押,或者就所建大楼要求优先受偿 3、甲公司拖欠的工程合同款情况严重,以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4、丙跟甲公司貌似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不知道其施工是否得到甲公司的认同,如果得到认同,甲乙对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他是可以就在建大楼要求优先权。看起来是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直接合同关系,丙可以直接要求乙公司付款

二、甲与丙签订技术协议甲与乙签订养殖合同,那么甲乙丙应该签啥合同?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无法确定甲、乙、丙之间的具体关系和合作方式。但是,一般来说,甲、乙、丙之间可能需要签订不同的合同,以便明确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甲与丙签订技术协议,那么该技术协议应该明确规定丙方的技术服务和支持的具体内容、标准、价格、交付方式、保密协议等条款。

如果甲与乙签订养殖合同,那么该合同应该明确规定乙方的养殖范围、养殖品种、养殖数量、养殖地点、养殖周期、饲料供应、成活率、回收方式、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如果甲、乙、丙之间需要签订其他合同,例如合作合同、委托合同等,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需求来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并明确合同条款的内容。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合同文本,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甲为总公司,乙为甲100%控股子公司,我跟甲签订了委托合同但乙却把我的委托合同给他人签订,合同有效么?

合同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自愿原则。你愿意吗?答案很显然。

如果上面不能说服你,那么:

根据合同法,你向甲提出要约,甲没有承诺。合同从来没有成立过,更不用说有没有效。

而据题主的描述,虽然甲百分百控股乙,但甲、乙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你与甲签订合同关乙什么事,更不用说乙将你的合同拿与其他人签订。从你与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上来说,他这份合同算是伪造的。

甲是中介公司就当我没说。

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实际未发生)?

对于甲公司如果给银行造成的损失超过20万(还不上)或有多笔这样的情况,会以骗取贷款罪被立案。

对于乙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具体还要看甲、乙

对于丙公司,如果甲、丙公司的实控人都是同一人,刑事案件一般只将甲公司列为被告。如果甲、并公司的实控人不是一人,丙公司只是代为走账,没有刑事风险。

五、个人与企业做生意合同怎么签?

签合同是大事,签合同合同中标明的每一项都应该认真分析,个人在合同中应有的责任和义务,签署后就应该认真履行.

目前我国法律体制不够健全,国家对私营小企业的管理力度不够,以及求职者往往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很容易被企业利用这一漏洞与职工签署不公正的合同,

虽然国家劳动机关近几年加大对普通劳动者保护力度,但在实际中普通职工的合法权利往往还是会受到侵害,所以为了保护好自己合法权利就需要学法懂法.

根据个人经验,地方小企业很多都不跟劳动者签署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

主要表现在过分限制职工权利,制定不合理的劳动纪律,

对违纪的处分力度过大,或者连职工到底应该享有哪些待遇都不与标明.工伤赔偿等事项更是很少出现在合同中.合同中往往对企业自身违规的约束却很少.

其实国家对企业用工合同有些条款是国家明文规定的,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利就要了解这些规定清楚自己必须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一份有效的企业用工合同必须是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公证的,而且企业要有用工资格.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

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六、甲与乙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并且登记给乙,未交付。甲又和丙签订小汽车买卖合同,并且交付给丙。汽车谁所有?

这属于典型的动产一物二卖。

楼上已经有人详细列举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的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不过仅列举法条,如果非本专业或对法条缺乏了解,可能仍有人不甚了了,故不妨啰嗦一点,毕竟回答问题的目的在于让提问的人明白,而不能只是把法条丢在他的脸上,答案内容其实与之前的答案并无二致,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答案是唯一的,不存在争议。

动产有一般动产(普通动产)和特殊动产的区分,特殊动产可简单的理解为车辆,船舶,航空器,当然还有其他,但最贴近生活的主要是这三类。

汽车显然属于特殊动产,因此适用该解释第十条的规定。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的则是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问题。

对于一物多卖而言,基于债权的平等性,不分先后,每一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不平等之处体现为各买受人对合同实际履行的权利主张。

对于普通动产而言,先受领交付的最优先,其次是先付款的,最后才是合同成立在先的。

对特殊动产而言,也是先受领交付的最优先,其次是先办理登记的,最后才是合同成立在先的。

区别仅在于第二点,一个是付款,一个是登记。

另外,特殊动产的情况下,如果为一个人办理了登记,又交付给了另一个人 ,则优先保障已受领交付的,这其实是对前述规定的强调:受领交付最优先。

七、建筑施工班组与工人用工合同怎么签?

不是有范本吗?根据范本或当地的住建厅出的文件及规范来签订农民工劳务合同,比如说福建省就是根据福建省住建厅出的农民工简易劳务合范本来签订工人用工合同和农民工进场承诺书、退场确认书。以及施工班组进退场承诺书。

八、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合同形式,它记录了双方买卖双方(甲与乙)之间的交易内容以及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对于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前,双方需要对交易的对象、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进行充分的协商和确认。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等相关信息,以及买方和卖方的详细信息。

合同中还应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和违约责任。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公正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应当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交货和付款。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 合同的书面形式:为了避免纠纷和不必要的风险,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更具法律效力,可以有效保障双方的权益。合同中应当注明日期和双方的签字。
  •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合同中的条款应当明确清晰,避免使用模糊和歧义的措辞。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对条款进行认真的商讨和确认,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一致。
  • 交易的保密性: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应当保证交易的保密性。合同中可以包含保密条款,明确双方对商业机密的保护责任和义务。
  • 违约责任的约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这有助于在交易发生争议和纠纷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减少经济损失。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不仅有助于维护双方的权益,还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良好的买卖合同可以促进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诚信,提高市场的效率和效益。

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甲和乙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的基本要素。双方可以借助律师或专业人士的帮助,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密切配合,履行合同义务,并在交易过程中及时沟通和解决问题。

总之,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起着关键的作用。双方应当充分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合同纠纷和争议。

九、甲与乙签定了一份买牛合同?

我认为,这两个问题只有一个答案。由乙来承担,但是甲没有权利要求索赔,因为甲与乙已经签订买卖合同,虽然买方没有付齐全款,但双方已经协商了付款方式达成一致才签署的买卖合同,证明甲已经同意出售给乙方,当牛死后可以付其尾款,

十、乙公司因为业务关系持有甲公司真实公章,然后私自签订了一份与甲公司仲裁协议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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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肯定不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源于百度)

也就是说A没有被B授权,没有代理权,但A以B的名义与C进行交易,C有理由认为A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题主所说的问题中,乙公司既是无权代理人,又是恶意相对人,不构成表见代理。

其次,一般而言,签订协议的双方会相互磋商,签订协议有时间地点,除公司公章外一般有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签字,所以甲公司要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协议不是自己签的应该难度不大。

最后,捏造仲裁协议致使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的行为应该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申请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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