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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交付使用是否为验收合格?

256 2024-03-08 18:09 admin

一、工程已交付使用是否为验收合格?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实践中对于该部分规定的竣工验收是五方验收还是竣工验收备案始终有争议,但个人意见,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竣工验收应当认定为五方验收,在五方验收后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不会影响合同效力并符合交付条件,仅仅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当然具体到个案就是见仁见智了,看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吧,即便是房产领域的法官和律师也有很多没弄清楚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的区别......以上。

二、装饰工程结束未验收但投入使用是否视为验收合格?

1、正常流程是: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均已完工并提请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质保期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2、基于你的情况,发包方的做法不对,工程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不得投入使用,更何况只是部分工程;

3、10月全部完工就应该组织验收,为何2月份验收(要搞清楚哪方责任导致推迟4个月验收),你方有没有及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如果你提交了竣工验收申请因发包方的原因推迟验收,实际应按你实际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作为质保金起算之日。

三、单独标段可以竣工验收吗?

单独标段是否可以竣工验收,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

1、同一个项目因为规模较大,而分成几个标段,如果是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分别中标给一个或几个施工单位的,并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办理施工许可的,则单独标段可以竣工验收;

2、如果一个项目分成数个标段,但全部一次性中标给同一家施工单位,全部标段只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只办理一份施工许可的话,则不允许一个标段单独竣工验收,需要全部标段一起竣工验收。

四、工程竣工后验收不合格,价款如何负担?

对此,原因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法律规 导读:2004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对此,原因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法律规定承包人的主要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发包人不仅可以拒绝受领该工程,而且也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这是民事法律调整加工承揽关系的原则。

2、根据《解释》规定,承包人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可以进行修复,经过修复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经修复建设工程仍不合格的,该工程就没有利用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不公平的。

3、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当然会给承包人造成损失,但承包人是建设工程的建设者,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一般说来,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发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发包人虽然可以不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但是应当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按照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规定不仅符合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民法原则,同时也有利于承包人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五、竣工验收和移交验收区别?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的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二者明显区别是:时间上交工验收在前,竣工验收在后。从验收主体来说,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而竣工验收应由政府组织进行。

六、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竣工日期及验收期限的,如何界定竣工日期及验收期限?

4、现实中,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竣工日期如何界定?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是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是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天。一般情况下,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

七、同意竣工验收是什么意思?

是指工程完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施工、设计等单位,根据验收标准对施工结束的建筑进行具有法律效果的验收,并且出具有关法律文书。

主要看工程能不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设备安装质量要求等。验收合格,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都要完整保存备查。

八、竣工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区别?

竣工验收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如下:

1. 验收的对象不同:竣工验收是对建筑工程全部或者部分工程的质量、安全、使用性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包括建筑物本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是对合同约定的具体工程项目的质量、数量、技术标准等进行检查验收,只针对合同工程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2. 验收的目的不同: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经过验收后可以交付使用,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实用、美观;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目的是验证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质量、数量、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合同的履行。

3. 验收的时间不同: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全部或者部分工程完成后的最后一道工序,必须在使用前完成;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般是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内进行,可以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或之后进行。

综上所述,竣工验收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目的和对象不同,需要在不同的时间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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