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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与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

105 2025-03-11 13:35 admin

一、聘用制与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

聘用制和劳动合同两者都是常见的劳动关系形式,它们之间的区别一般如下:

1. 性质不同:聘用制是以用工单位的需求为前提,根据工作的需要,临时聘用员工的一种用工形式;而劳动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签订形式不同:聘用制一般不需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用工单位只需与员工协商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和报酬等方面的基本事项即可;而劳动合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签订书面合同并存档备案。

3. 工作内容不同:聘用制一般是为了处理短期业务繁忙的情况,需求量大、时间紧,为实现某项目标而设计的一种工作模式。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内容一般是稳定的、长期的、连续的工作。

4. 员工权益不同:在聘用制中,员工的权益主要是工资报酬等方面的保障,而在劳动合同中,除工资保障之外,还需要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退休金等方面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聘用制在法律上的效力与劳动关系的确定有关。如当员工被证明与用工单位有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时,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用工单位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用工形式,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岗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

岗位聘用合同,是与单位行政签订的聘用到某个岗位的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签。一旦不能胜任该岗位,合同期满,企业可以让其他人通过竞聘到该岗位,只有选择其他岗位竞聘。

劳动合同是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关系合同,合同约束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终身劳动合同一般是工作15年之后,企业签订的一直到退休的劳动关系合同。就是劳动法规定的无限期合同。 简单说,签订终身劳动合同确保了是该单位终身员工,享受你基本工作和企业福利、三金保险。

签订岗位合同,意味在某岗位工作,享受该岗位的岗位工资,岗位合同根据自身能力和企业选择,可以随时变化和重新签订。

三、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哪里出的?

聘用合同是由公司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由劳动局出去给用人单位的合理条款,在公司上班应聘上之后,他们会要求先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发送一份聘用合同,这两者之间是有着明显区别的,聘用合同是公司针对这个工作岗位的应聘者,提出的一个三年或者五年的合同保证聘用书。

劳动合同是针对用工单位的一个薪资,必须按劳动法规定来的一面书面合同。

四、聘请合同与聘用合同有什么不同?

岗位聘用合同,是与单位行政签订的聘用到某个岗位的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签。一旦不能胜任该岗位,合同期满,企业可以让其他人通过竞聘到该岗位,只有选择其他岗位竞聘。

劳动合同是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关系合同,合同约束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终身劳动合同一般是工作15年之后,企业签订的一直到退休的劳动关系合同。就是劳动法规定的无限期合同。 简单说,签订终身劳动合同确保了是该单位终身员工,享受你基本工作和企业福利、三金保险。

签订岗位合同,意味在某岗位工作,享受该岗位的岗位工资,岗位合同根据自身能力和企业选择,可以随时变化和重新签订。

五、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聘用合同是单位与管理人员签定的合同,劳动合同是单位与普通员工签定的合同。

六、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中止”有什么不同?

区别:

1、概念不同。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到终止日期前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单方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条件具备一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行为。

2、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3、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4、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性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合同。

七、聘用书等于劳动合同吗?

聘用书不等于劳动合同,聘用书不能反映双方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完成,不能将其等同于劳动合同,从法理上聘用书无法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证明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八、医院聘用合同好还是劳动合同好?

合同工好

医院劳动合同:指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招收录用的合同制工人,无论是医生、护士,只要是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进行招收录用,早期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都属于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动合同制人员和现在的其他人员一样,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前是按照国营企业劳动合同暂行规定执行,现在是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这部分人只能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工作,离开现单位只能属于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县以上医院今后将逐步取消编制,逐步过渡到聘用合同制。目前很多医院在招收录用医生护士时,不再按照编制组织公开的招收考试,而是采取院长负责制,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从各级医科大学中直接招收医生、护士,经过医院组织的考试、面试和综合测验以后,由医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这份部分没有正规的编制,但是在聘用合同期内,和正规编制的医生、护士享受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唯一的区别是聘用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临时聘用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

  一、临时聘用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过去意义上的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不复存在,临时用工也是劳动合同工。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因此,“临时用工协议”在具备以上条款的情况下应视为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十、聘用协议算不算劳动合同?

那要看你的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视为劳动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视为劳务关系,不算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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