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倒冲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倒冲领料,是对于某些不按齐套领料,但产品生产完工入库又有一定规律性或需要按完工产品量冲减在产品量的,采用倒冲领料。
倒冲领料是在产品完工入库后,按入库单的产品数量,指令生成套料的领料单。
这种料用在剂类水类产品较多,如加多少二氧化碳在汽水内是很固定的,prefulsh一个好处是可以让库存提前反应可用量,让一个单子的量都很齐全,不会发生某生产阶段的缺料。
二、会议营销适用的情形?
会议营销适用于直销,展销,政府采购
三、不适用调解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红字冲销发票适用的情形?
一、当月开具购买方当月已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类发票的红冲需开具红字信息表对应进行红冲操作。
二、当月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的开具极大方便日常财务工作和公司经营,一般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根据税局文件要求,其只能进行红冲操作,不管其跨月与否。
三、跨月的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的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也需进行红冲,因为已经抄报税,税金一般解缴到国库,需要开具红字信息表进行红冲。
四、跨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月初需要抄报税,也需要进行红冲,但不需要红字信息表。
五、不适用仲裁时效的情形?
许多人都知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或少付的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难免会影响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和睦。因而,许多劳动者并不愿意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申请劳动仲裁。那么,是否一年过后,申请仲裁的时效已过,就无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了呢?
并非如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亦即,即便从拖欠之日起超过一年,劳动者完全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六、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情形。
2、因紧急避免造成损害,该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也规定,当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由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责任。
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没有分割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益人的受益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补偿。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适用公平原则。堆放物品与侵权责任法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相似,应首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物品堆放人有过错,否则才能适用公平原则。
5、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
七、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
具体分为五种:
1.适用法律、法规的性质错误,也就是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2.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错误,包括适用定性条款错误和适用处理性条款错误两种。
3.适用了没有效力的法律规范,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尚未生效果或已经失效。
4.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条。
5.没有适用法条中必须适用的内容。
八、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情形有哪些?
有以下几种: ■将合法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导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适用条款错误。它包括适用法条错误和款项错误。■没有按照适用法条中必须适用的部分执行。■适用无效的法律法规。■遗漏法条。此外,还有适用了被处理行为地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性规章的情形,九、刑诉决定的适用情形?
一、刑事诉讼中判决裁定的适用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是裁定适用的范围包括自诉刑事案件、自诉刑事案件、终止审理案件、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十、法官回避的情形理解与适用?
法官回避的情形是有限的,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才能适用:一是法官本人与当事人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法官本人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会影响法官的独立、客观和公正;三是法官本人的夫妻子女、父母和近亲属与当事人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些情形都是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在这些情形下,法官应当回避不参与相关的司法活动,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公正审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回避不一定等于法官不公正,只是为了避免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和实际利害关系,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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