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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132 2025-03-10 23:49 admin

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依据2018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国家为了防止企业借用试用期之名,非法延长职工的转正日期,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内容有哪些?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其中,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中,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该条规定裁减人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裁减人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四、劳动合同法最后一条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的最后一条是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它不仅有利于更加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对于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而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时,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确定方法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未订立书面劳动合时,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确定方法。其确定方法如下:有集体合同的按集体合同执行,无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

  然而应当说明的是,当前集体合同形式主义盛行,走过场、应付检查的问题比较严重,许多用人单位在签订了集体合同之后并不会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劳动者也无法取证,而更多劳动者甚至不知道本单位有签订过集体合同,举证于劳动者而言也就无从谈起了。

六、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22条规定了服务期条款。但在实际实行中,对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家也没有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

不过22条规定: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个协议中违约金的数额规定,明显与22条中的规定不符。

你可以以该条款为由与公司进行交涉,若达不成一致协议,可以就该项向相关部门提起劳动仲裁。

七、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除外。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确定。如果双方约定的报酬高于用人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水平的,除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劳动者已经给付劳动的,劳动报酬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认。

对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不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以及其他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同时还要对其给予相应的制裁。

八、劳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解释】本条是对试用买卖中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规定。

  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是为了明确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而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九、202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主要是就劳动者工作及加班等内容进行规定,具体内容为: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十、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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