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最低工资是多少?
查得从2017年7月1日起 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7元/小时 。
二、为什么劳动合同都是写最低工资?
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不是指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报酬,《劳动合同法》规定该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通常情况,用人单位实发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允许的。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最低标准规定,劳动者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最低工资是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总合,但是使用期工资有其他规定。使用期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相同岗位工资的8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只要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你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理的。三、南京市最低工资包括哪些求解?
南京一类地区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480元,二类地区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280元,三类地区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一类地区调整为1480元,南京(除溧水 、高淳)、无锡、常州市区等地都属于一类区; 2、二类地区调整为1280元; 3、三类地区调整为110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一类地区从11.5元调整为13元,增加1.5元; 2、二类地区从9.6元调整为11元,增加1.4元; 3、三类地区从8.3元调整为9.5元,增加1.2元。 一类地区: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区。 二类地区: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淮安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地区: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 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注意: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南京劳动合同丢失哪里补办?
劳动合同丢失可以到单位补办,或者到社保中心调底根。
五、劳动合同中只是填写了当地最低工资合法吗?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写的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数额,确实欠妥。但只要劳动者签了字,就很难说它是错的。 用人单位一般口头承诺的工资都会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正常经营时也会履行口头承诺,但当企业经营发生问题或困难时,便会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降低员工工资。
这种做法主要发生在民企和个私企业中。
劳动者一般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坚持把口头约定的工资数额写入劳动合同中,否则宁愿不干,别无他法。而实际情况是能坚持做到这一点的劳动者是少之又少。
六、劳动合同条款要求按最低工资买社保是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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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0条内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1、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八、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2010年2月1日起一类区由原85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 2011年2月1日起一类区由原960元/月调整为114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790元/月调整为93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从2012年6月1日起 一类区由原1140元/月调整为132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930元/月调整为110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 从2013年7月1日起一类区1480元/月,适用范围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六合区、浦口区、江宁区;二类区128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区、高淳区。 2014年11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30元/月。 详见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官网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工资福利
九、2014年的南京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2010年2月1日起一类区由原85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
2011年2月1日起一类区由原960元/月调整为114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790元/月调整为93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
从2012年6月1日起一类区由原1140元/月调整为132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930元/月调整为110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
从2013年7月1日起一类区1480元/月,适用范围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六合区、浦口区、江宁区;二类区128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区、高淳区。
2014年11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30元/月。
详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政务公开>>政策法规>>工资福利
十、上海建筑工地隔离其间没有劳动合同有没有最低工资?
有最低工资,建筑工人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窝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和生活费发放,施工单位与其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协商确定。
二、因被依法采取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建筑工人(包括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施工单位应当参照指引有关规定按正常劳动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
三、因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导致建设工程停工,工程现场不能正常开展施工作业的窝工建筑工人,施工单位应当参照指引有关规定与其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放生活费。
四、被隔离、窝工建筑工人人工费计价,建设工程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合同双方应当协商确定被隔离、窝工建筑工人人工费的工程计价方法和标准。计价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计取税金。
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利用工地人员实名制系统、考勤记录、核酸检测记录等切实做好工程现场建筑工人名单、隔离和窝工天数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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