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强制变更股东?
可通过以下方法变更:1、在变更之日起的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申请变更登记;
2、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核准变更登记。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
二、联通如何强制变更套餐?
不能强制变更,变更套餐要在合法的途径下
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私自变更,请问要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以上两条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更改为有期限劳动合同。
并且,很容易存在的一个误区是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会被辞退,或者不能变动的,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更能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四、车辆强制险可以变更吗?
车辆强制险是可以变更的,但是变更的时候要通知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根据相关的规定,在保险的强制合同上进行变更,但变更时可能会加大保费应为保险公司,要根据测量的性质以及人员的相关规定作出变更的内容。当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尽快的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
五、法院能强制变更股权吗?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转让股权。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转让股权,法院可以查封拍卖强制执行转让股权。 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的程序:
1、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以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并使股东依法作出自己的决定。
2、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期限为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
六、公司变更单位名称,员工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
不需要
企业更换法人代表,不需要买断工人工龄,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参考资料来源:
七、劳动合同变更甲方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八、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变更协议还是重新签订吗?
可以签新合同也可以维持原合同不变,因为原合同同样是有效的。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九、单位变更用电户名变更流程?
1、更改电费户名一般是由当地的供电部门进行办理的,所以我们需要带上相关的证件材料去当地的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电费户名更改,需要携带的证件材料有原户名的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的身份证件、更改户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房产证等等。
2、去了供电部门之后,有关人员会让双方填写一个申请电费户名更改的表格,只要按照上面的要求依次填写即可。
3、申请表审核通过之后,即可去电力大厅办理过户的手续,原用户必须保证已经和供电部门结清了之前的账务,只有这样才可以将户名更改为他人。
十、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能否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出现法第四十条中有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内容,更不得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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