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员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四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工作归口管理,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 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须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员工个人原因,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公司须及时终止用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与员工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前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二)采取会议、培训等方式告知员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公司和员工需妥善保管劳动合同书。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双方约定。公司与员工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招录的高层次人才、成熟人才,首次签订三至 五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对引进的应届毕业生,根据情况首次签订一至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订立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订立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考核合格;
(三)招录或引进的特需人员。
第十三条 对从事阶段性、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的员工, 公司与其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 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法律规定的必备内容外,劳动合同还包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经济补偿和赔偿, 劳动争议处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五条 公司可与员工签订下列专项协议(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保密协议:对于公司各部门经理、所属分公司/ 项目部经理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二)培训协议:公司提供对员工的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协商签订培训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培训期限、培训内容、培训期间待遇、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公司与员工首次订立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 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
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续订
第十七条 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员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 要求,公司在七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或与员工当面协商。公司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员工7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或因个人原因未与公司当面协商的,视为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公司因其他原因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与员工协商变更。
第十九条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采取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或签订相关协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协议:
(一)借聘协议: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员工被借聘到其 他公司,借出方、借入方及员工三方签订借聘协议,约定借聘期限、工资、福利待遇及费用支付办法等,明确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医疗期协议: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长期停止 工作医疗的,须凭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证明与公司签订医疗期协议书,约定医疗期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医疗期间员工不得从事任何赢利性工作。否则公司有权取消医疗期享受的待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书或签订的相关协议,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履行签收手续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日常考核。
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要在劳动合同期满前60日通知本人,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45日内对员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对经考核合格公司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在员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通知员工,员工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因个人 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的,视为员工自愿终止劳动关系。
经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续 签《劳动合同书》,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履行签收手续 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员工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欺诈、提供虚假 信息或证件行为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承包业务甲方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 违反甲方和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规定的;
2. 严重违反公司员工守则,经批评教育仍无效的;
3. 留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
4. 工作时间参与赌博,经教育后再次参与赌博的;
5.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吸毒,严重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6. 严重违反承包业务甲方规章制度被责令退回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或承包业务甲方造 成重大损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 利用职权侵吞或挥霍浪费资金财物,损害国家和公司 利益,涉及金额较大,被有关机构立案调查的;
2.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或医疗期间从事赢利性工作的;
(六)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 旷工超过5天的;
2. 连续2个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任务,经培训无法上岗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裁减人员。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员工本人申请外,公司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二)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五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 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员 工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按规定时间送达员工本人。
公司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应出具《解除或终 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附件 1)并按规定时间送达员工本人。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对经考核不合格且公司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区别以下情况办理:
(一)员工首次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二)员工与公司续订过劳动合同的,公司在员工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员工,员工须在7日内书面答复。员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当面协商续订事宜;员工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员工 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合同期满时送达员工本人,并通知其办理离岗手续。员工须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及时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员工个人保管的劳动合同书由员工自行处置;公司保管的劳动合同书及相关协议,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经济补偿及赔偿
第三十四条 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公司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书》约定的保密义 务或竞业限制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按保密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违反培训协议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书面通知书,由公司直接送达员工本人签收。难以送达或本人拒绝签收的,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证送达等有效送达方式。以上送达方式均 不能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济损失是指:涉及违法犯罪的,以法院判决为准;涉及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失的,以承担的职责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所在地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所在地人民 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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