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
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判决例子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81刑初101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住武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二部刑诉(201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华琴、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5月16日7时48分许,被告人杨某至余姚市某网咖内,趁被害人秦某在38号机位熟睡之际,窃得其放在电脑桌上的
白色华为手机1部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杨某被本市公安局阳明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秦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照片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害人秦某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
盗窃罪
,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盛 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施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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