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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202 2025-02-03 19:54 admin

一、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87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第47条经济补偿的标准,二倍赔偿劳动者。

比如已经工作3年,赔偿6个月的工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工作1年,有3个月的医疗期。以后每年增加1个月的医疗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你对单位的解除有异议,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二、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问题?

按有关劳动法规执行。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下面规定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应给的补偿,你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只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还可以享受下面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相关条款: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相关条款: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动合同法中医疗补助费定义和计算方式?

1、医疗补助费定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计算方式:工作人员疾病的”劳动法“的实施意见或非工伤待遇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津贴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津贴费支付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指定医院就医,可以补助其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80% 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2021年解除非因公负伤医疗补助费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五、医疗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么?

在医疗期间,如果员工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劳动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医院或者公共卫生部门鉴定,员工罹患了与所从事的工作无法继续从事的疾病,并且,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员工无法从事劳动工作的,用人单位要充分尊重员工的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经过规定的医疗期限,员工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与员工协商解决,进行调整工作内容、岗位或者工作条件等措施,但若员工没有适合的岗位可以安排,也无法继续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和未休假的年休假工资等。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根据法律进行维权,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六、《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未失效?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3日颁布,文件号为劳部发[1994]第481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仍然有效。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实施之后,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七、医疗期未满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补偿?

医疗期未满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的行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八、95年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有没有废止?

废止了,现在是劳动合同法的新版,他的赔偿标准有所改进

九、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金领取的依据有哪些?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金领取的依据有: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若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限法定顺延至医疗期满。医疗期内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2条,劳动者因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还执行吗?废止了吗?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还执行,2008年1月1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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