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辞退快到退休的员工是不是违背劳动法?
谢邀!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未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主动辞退员工,以下几种情况必须要向员工补偿一定数量的工资。
1.在员工无重大失误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主动辞退员工。
2.因公司经营不善而导致裁员。
3.在员工生病住院,无法正常工作的一定时间没,用人单位主动辞退员工。
4.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无理由解除员工续签合同。还有一些其他特殊原因,这里就不一一提及,我们只需要知道,在员工无重大失误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主动辞退员工,是必须要向员工支付一定的辞退补偿。具体金额和员工的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平均收入有关,也和辞退原因有一定关系。
二、物业公司聘请61岁保安有违背劳动法吗?
合法经营的物业管理公司,雇佣55岁以上且无保安证的老人当保安是不妥当的。如果发生治安问题,老保安是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这是因为,物业公司违规在先,明知55岁老人没有保安资格证还安排其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应有违规方承担全责。
三、根据《劳动法》规定,以下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是哪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补偿金不符劳动法规定有效吗?
谢邀。
法律对于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的规定,此时,公司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满足上述第四十条的解除,公司应至少满足以下几点,公司才能合法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与劳动者协商;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其他两点都比较好理解,那么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
简单来说,根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 1994 289号),“‘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再来看题主和公司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发现,
公司为了省掉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麻烦,
自己设立了“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同一城市工作地点变更”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这和法律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即公司业务发展导致的工作地点变更并不一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以该条款可能“免除公司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有可能无效。退一步来讲,即使该条款有效,公司依据该条解除劳动者,至少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在公司无法证明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
五、公司没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提成怎么要?
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没签合同口头约定工资这个提成即提成工资,是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职工集体或个人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计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六、公司不按劳动合同执行算是违反劳动法吗?
公司不按劳动法支付加班费和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可以申请二倍赔偿,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返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以此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七、公司如果和员工协商同意不交五险一金,是否违背劳动法?
这个问题不能协商处理缴纳五险一金是企业的义务一旦劳动者举报没有缴纳就是公司违法,约定无效的。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 工伤保险第五章 失业保险第六章 生育保险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工资口头约定,劳动仲裁时如何取证?
现在你主要是收集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1、工资转账凭据;
2、考勤记录;
3、工作证件;
4、人证;
5、业务相关证据等;
6、加班的证据。只要证明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仲裁要经济补偿就没太大问题了。如果你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这里可以请求加班费、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社保等等。祝你好运。
九、深圳劳动法员工不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案件完全可以自己处理,一样能胜诉,且劳动仲裁完全免费,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解决问题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为单位违法在先,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并要求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3、申请劳动仲裁很简单: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误什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十、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您好!是无效的。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法律、行政法规"与本法第十七条解释相同。第(二)项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威胁的解释依据《最高人民在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劳动合同的无效,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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