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保密条款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劳动争议;劳动关系解除之后不属于劳动争议。 保密协议虽然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独约定,由劳动关系建立而产生。但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法的适用对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密协议可以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后两年限制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之后违反保密协议的,因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不再是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适用范围。
二、劳动合同霸王条款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霸王条款是指用于约束员工安全、生产力和劳动力的条款,但这些条款可能会严重限制员工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不一定合法。例如,一些霸王条款可能:1. 取消员工劳动保障权利:例如规定禁止员工参加工会、拒绝缴纳养老保险等。
2. 违反法定劳动标准:例如规定员工应该超时工作,没有加班费或休息,或限制员工合法的劳动权利。
3. 实施不合理的限制或惩罚制度:例如对员工进行无休止的监视,进行非常规裁员等。
虽然某些条款有可能合法,但合法情况要根据特定情况来决定。建议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有疑问,可以向公司的相关部门或律师咨询。
三、物业合同可以增加附加条款吗?
可以,因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定制的,但是由于物业项目的性质不同,档次不同,业态不同,其相应的合同内容一定是不同的,因此就需要签订合同双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大合同的基础上补充签订符合项目要求的条款的附件,以便双方更好的合作。
四、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保护条款是否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保护条款,因为你已经签了字了,所以都是算有效合同。
五、劳动争议案件在再审时是否可以增加诉讼标的?
一审如果和原诉讼标的十分相关的可以,二审没有经过前置审讯的不可以
六、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缺少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所以还是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七、工厂变相增加工人的劳动负荷是否合法?
你好,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们工厂的做法违背了新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和三十七条中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情况的规定。
按新劳动法的规定,一个月不允许超过176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关于计件工作需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根据以上几点,你们工厂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新劳动法。可以去当地劳动局等部门申请仲裁,严重的可以提起诉讼。八、劳动合同可以备案条款有哪些吗?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备案管理是劳动行政部门对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措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三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后,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其中,驻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和市属用人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其他经济类型的用人单位到所辖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驻外区县(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辖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备案,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九、劳动合同条款可以自行删减内容吗?
不可以。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充分协商,公司有义务将标准合同文本,及填写的新增条款向员工逐条说明和解释,员工应在签名前完全了解合同的各条款并同意。双方共同签字,企业盖章,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第三份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登记。员工如擅自删减合同条款,属违法行为,其所持合同为无效合同。企业可保留对员工的追诉权利。
十、车辆保险是否随时可以增加?
车辆保险在购买之后是可以增加车险险种的,如果你想补充一些车险种类,随时都可以去追加补充,联系保险公司或相关的保险业务人员办理即可,但增加附加险种的话,要在购买了主险的基础上再买。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或部分险种。主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个主险又包括附加险的,要追价附加险必须要先投保主险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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