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特征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的协议,它表示劳动者正式进入用人单位,开始或已经履行了某种劳动义务。其特征包括:合法性: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才能有效。自愿性: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双方自愿的,不能有任何一方强迫或威胁另一方。平等性:劳动合同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约束性: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条款,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连续性:劳动合同通常是一个连续的合同,需要定期更新或续签。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帮助。
二、固定劳动合同的性质和特征?
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招用和组织使用劳动力的手段,其社会经济地位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是有差别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因而劳动者与资本家订立的劳动合同是一种劳动力卖买契约,它反映的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劳动关系。而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铲除了产生剥削的经济基础。
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从组织管理上看,又具有录属关系。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适用期。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
4)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5)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定程序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主要是签订劳动合同书和鉴证劳动合同书。所谓签订,就是订立条约或合同并签字,表示对条约或合同负责。鉴证,就是审察,也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关系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要送交劳动行政部门进行鉴证。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生效后,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能毁约。如有一方毁约,要受到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
三、劳动政策与法规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四、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和特征?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的法律后果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权利义务不再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负有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只有在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拒绝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的续订通知是法定义务。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后,用人单位只有向劳动者提出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续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而劳动者是否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必须以用人单位“通知”为前提。
二、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续约通知义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的特征有从属性吗?
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关系。
劳动者的职责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六、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①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
②工作内容。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即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
④劳动报酬。即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
⑤劳动纪律。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
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法律事实,这些事实一出现,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订立这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等。
七、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八、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二者在法律后果、适用条件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九、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的解除既可以是当事人单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行为,但无论是单方解除还是双方协议解除,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和特征?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特征: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激发员工对企业的依赖性与信任感;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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