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与劳务法有冲突?
法律的有效性肯定大于劳动合同了,如果劳动合同里面的条款和劳务法有冲突,那肯定要以法律规定为准。
比如说有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了辞职要提前两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但是劳动法规定的就是提前一个月。那就是这个劳动合同规定的无效了。
二、民事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冲突吗?
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关系是包含和被包含,劳动合同是民事合同特殊的一种,属于民事合同。但是和普通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又有不同之处。两者存在的社会领域、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特殊形式,具有自身的特点。
三、劳动合同与厂纪厂规有冲突怎么办?
如果劳动合同与厂纪厂规冲突,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准,甚至可以反映到劳动局。
四、保险公司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几份?
人们到保险公司上班后,通常要签署两份合同,劳动合同与保险代理合同。签署好保险代理合同后,人们就成为了保险代理人,可以公开的销售保险产品。如果双方签署合同的时候不注意,导致合同内容有误,就可能引发纠纷。那么,签署保险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签署保险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在协商的过程中。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提出要约。双方就代理权限、代理险种、代理范围以及代理手续费等项目进行协商。并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一般而言。保险人负责拟定代理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代理人如对保险人列出的合同的主要内容和事项表示满意。则作出同意的答复。保险代理合同即告生效。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两个阶段。被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所以要约并不构成对被要约人的约束。
二、保险代理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保险代理合同必须在国家政策、法令和《民法典》的允许下签订。当事人双方还必须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基础上方可签约。保险代理合同除了具有经济合同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保险代理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受是有代价的。保险代理人要取得一定的劳务手续费。就要进行有效的业务活动;而保险要通过保险代理人开展业务活动。就要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以保证代理人员的生活必需。
2、保险代理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在保险代理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各自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一方的权利正是另一方的义务。保险代理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着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关系。
3、保险代理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被代理人在不违背代理人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单向调整委托一代理业务范围。这种单向调整合同内容。可以征求保险代理人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保险代理人的意见。如保险公司决定停办某种保险业务、调整费率等。
五、与用人单位代理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他既然是可以代理公司,那就等于是公司委托人,就代表着公司的立场,有公司的盖章和名称。签名,就有效!并且该劳动者和公司代表也接受了劳动合同的内容,那么我们就认为该代签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反之,没有经过劳动者的同意,即使双方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的内容在履行,那么也认为代签的合同是无效的。
六、销售人员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是否还签订劳动合同?
是的,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里还要有负责条款和责任条款 销售人员整天和钱,货打交道,出问题是常有的,所以一定要写明,什么样的问题由你负责,什么由公司负责.
七、劳动合同工资与实际不符,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有没有效,要由仲裁或法院来认定,其他人的认定无效。合同工资与实际上发的工资不符的,如果少了,哪是克扣工资;多了可能是没有什么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八、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中止”有什么不同?
区别:
1、概念不同。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到终止日期前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单方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条件具备一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行为。
2、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3、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4、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性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合同。
九、勤工俭学合同跟劳动合同有冲突吗?
“勤工俭学”合同通常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无劳动合同之说。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此即,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无论是在校中专生、大学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生,在通常情况下,囿于其全日制在校生的身份,难以成为法律意义上适格的“劳动者”,其在“勤工俭学”过程中与用工单位间并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二者间仅形成劳务关系。
十、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是指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在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