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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内容有哪些?劳动合同法?

253 2024-05-16 01:12 admin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内容有哪些?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其中,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中,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该条规定裁减人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裁减人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保护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是我国劳动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规,它专门保护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作为具有历史意义的一项法律规定,第四十一条旨在确保女性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能够得到平等对待,并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和安全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剥夺女性员工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安排可能对女性员工生理特点产生不利影响的工作任务。

禁止性别歧视,实现平等机会

根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雇主不得因为员工的性别而实施歧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薪酬等方面进行歧视。意图保护女性员工免受直接或间接的性别歧视,确保她们能够享受与男性员工平等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雇主在对员工进行职业晋升和培训时,应当充分考虑女性员工的特殊需要,为她们提供有利的发展机会,避免因性别差异导致的不公平待遇。

保护孕期和哺乳期的特殊权益

第四十一条的一大核心内容是保护女性员工在孕期和哺乳期的特殊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当为孕期的女性员工提供适宜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如有需要,应当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调整或者休假。

而对于哺乳期的女性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雇主应当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或者工作条件,以便她们能够进行哺乳喂养。这一规定是对母婴健康的保护,也是对女性员工特殊需要的关注和尊重。

加强安全保护和合理安排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了雇主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女性员工在工作环境中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对一些可能会对女性员工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工作任务,雇主应当进行合理的安排,并提供相应的防护设施。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性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权益,为她们创造一个公平、安全的工作环境。

加强监督和法律救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女性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雇主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同时有权要求雇主进行纠正,并享有依法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这一规定增强了女性员工维权和社会监督的渠道,确保法律的实施与落实。对于雇主而言,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侵犯女性员工的权益,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是为了保护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它禁止性别歧视,确保女性员工获得工作机会和待遇的平等,同时也注重保护孕期和哺乳期的特殊权益。

雇主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为女性员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她们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雇主将面临法律制裁,同时女性员工也享有依法维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出台是我国劳动法制进步的一大标志,它为促进性别平等和保障女性员工的权益做出了积极努力。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内容有哪些?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原文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原文是: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一、劳动合同法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

(二)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满足时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申请书怎么写?

1、要写明申请方、被申请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企业一方除写企业名称外,还要写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家庭地址、电话等。

2、写明申请事项。也就是想主张的事项。比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3、写明事实和理由,应叙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别是要把引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关键性事实客观地交代清楚。还有何时入职、做什么工作、约定工资。应叙述的全面而又简洁。

4、然后写结束语和呈文对象。“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此致 ×××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

5、最后落款,即申请人姓名和日期,并且手写签名按上手印。

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和四十一条规定如下: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内容: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内容: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怎么补偿?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补偿新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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