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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诺偿还债务,签了合同有效吗?

290 2025-05-08 02:37 admin

一、股东承诺偿还债务,签了合同有效吗?

一、通常情况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新旧股东均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和股东是两个法律主体,各自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由原股东向新股东进行流转,通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没有影响,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权债务,新旧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即可。

二、在法定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因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为防止股东或公司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专门设置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履行债务?

就是说名为买卖,实为担保。这是个担保合同。是这样子的话就不能照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来分配了。一方不能要求另一方以物抵债。要按照担保合同的权利义务来。成立担保物权的话要通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处理,不能直接当买卖处理。

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③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三、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是是?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527条)。

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借款合同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哪个是甲方,哪个是乙方?

  无论是借款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哪一方做甲方,哪一方做乙方,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范围,不受法律约束。

  但是,在实践中,一般将主动的方列为甲方,被动的一方列为乙,将起草合同的一方列为甲方,另一方为乙方等。

五、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发生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的当事人且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情形发生变化,可能是财产上减少,也可能是其他变化。这种变化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和其他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例如,某商业银行发贷前由于市场骤然变化使该企业产品难以销售,可能导致无力还贷,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贷款。又如,某城市文化公司邀请一明星歌手演唱,约定先付演出费一千元,因歌手生病住院难以前往,文化公司即可以不向歌手支付约定的一万元的演出费。

具备上述情形,不安抗辩权发生,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六、公司法人在股东不知情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借款私用并加盖了公章。公司其他股东要承担债务吗?

不需要的。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扩展资料:公司法律责任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2、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七、借款合同上写共同借款人,但出借人将款项全部转给其中一人,另一人需要偿还所有债务吗?

  关键是借条上是否注明了二个借款人的具体数额,若没有,完全可以!  二、对于共同债务,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人或两人主张你的权利,其中一个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另一个债务人追偿。  如果打官司,你应当将二个借款人列为共同被告,具体由谁来还,这是执行中的问题。

八、企业法人代表未经过股东同意,私自在外面借款。属不属公司债务,另外合伙人要不要承担?

不属于公司债务,合伙心不需要承担,属于企业法人个人心借款,跟公司无关。

九、债务人在合同到期,没有偿还借款,但又支付给债权人下一期利息?请问担保人还责任要不要承担?

主要看(⊙o⊙)债权人与担保人是否约定了担保期限,如果没有,原合同期满后六个月为担保期。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合同履行期的,没有取得担保人同意且签字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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