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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情形吗?

108 2025-02-04 07:42 admin

一、恶意串通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情形吗?

《民法通则》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二、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的理解?

借款用途目前是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

这主要是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很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就会使原先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借款风险,最终导致借款难以收回。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有些借款还是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发放的,其借款用途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还会造成资金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情况。

这在《合同法》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另外,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对借款用途作出规定的,借款人也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因改变借款用途对贷款人造成损害的,贷款人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否有效?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诉讼中借款合同证明什么?

证明借贷关系,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

五、债权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我为担保我该怎么办?

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息的合同无效。

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你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六、借款合同中的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吗?

根据法律规定,以房抵债协议在借款合同中是有效的。以房抵债是指借款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用于偿还借款的一种方式。

借款人和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明确约定了相关权益和责任。

只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自愿并且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以房抵债协议是有效的。然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七、不动产抵押合同中可以不用写借款?

不动产抵押合同中不可以不用写借款。

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借款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借款合同。房产证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办理抵押登记的历程中,房管局会办法房屋他项权证给银行,而且会在房产证上盖抵押章,这表示此房屋已作抵押,不过该房产证还是由借款人自己保管。不过,待借款人结清贷款后,仍需携带房产证、本人有效身份证、贷款结清证明、房屋他项权证等材料,到原办理抵押登记的房管局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手续,这样房子才属于借款人一切。

八、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只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了没有签保证合同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般贷款放款需要的是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的定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九、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收款人可以不是同一人么?

1、借款人和收款人可以不是同一人,但需要在合同上面注释以下,或者是签个补充的协议、补充说明,列在借款合同上面。总之自己需要留下凭证。

2、对借款人与收款人是否为同一人,法律是没有强制性规定的。

3、有必要写一个借据,借据由借款方签字。在借据上,列明借款人、收款人、身份证、银行账号信息、时间等。

十、借款合同中的第三方联系人,有什么责任?

贷款紧急联系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担保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贷款紧急联系人也不同于贷款担保人,不需要对还款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自愿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 紧急联系人是属于联系贷款本人的一个备用手机号码,不涉及到责任。如果你不是担保人,你只需负责联系贷款人就可以了,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就好,也没有义务帮借款人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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