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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合同成立的条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性质?

136 2024-11-25 05:44 admin

一、cisg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 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性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纠纷,一个民事案件的性质,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也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判决。

三、金融服务站成立条件?

成立金融服务站需要依靠村(居)委会,在村(居)委会办公场所建立独立办公室或内行政审批中心设置独立窗口。其主要职责包括采集田户基础信誉信息等。此外,金融服务站也是为了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金融服务缺位、农民金融知识贫乏、融资难、资金使用效率低、农民理财不发达等问题,而在行政村一级建立的为农户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平台。

另外,在城市地区,例如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与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共建的金融服务站,这是他们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区域和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所以在成立金融服务站时,最好向当地的监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进行咨询,以确保满足所有的法律和规定要求。

四、为什么金融借款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而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条规定表明,自然人之间就借款达成口头协议或者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并未生效。只有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时,借款合同才生效,所以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补充: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如买卖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五、有偿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

被委托方有投资,有责任,有义务

六、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成立的条件?

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

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七、什么是金融借款?

金融借款是一种金融业务,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由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给申请者,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利率等条件还款的一种行为。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是为了赚取利息差,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贷款利息,而借款人利用金融借款来满足其不同的资金需求,特别是在一些大额消费、房地产投资、企业经营等方面。金融借款市场的规模日益扩大,涉及面的范围也逐渐广泛,例如,个人消费借款、房地产抵押贷款、企业贷款等等,不同类型的金融借款方式也是五花八门,如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贷款等。因此,正确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借款方式,对现代个人和企业的财务管理非常重要。

八、网贷属不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如果没有从事金融的资质网贷,有可能涉嫌非法高利放贷罪、诈骗罪(如套路贷)不算合同纠纷。如果有金融资质的网贷属于合同纠纷。

九、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的理解?

借款用途目前是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

这主要是因为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很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就会使原先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借款风险,最终导致借款难以收回。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有些借款还是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发放的,其借款用途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还会造成资金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情况。

这在《合同法》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另外,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对借款用途作出规定的,借款人也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因改变借款用途对贷款人造成损害的,贷款人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十、什么叫要式合同?什么叫诺成合同?金融机构借款为什么属于诺成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主流观点认为,我国目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其中以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就说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实际交付的时候,才能使合同成立。——由于不能一概而论,所以不说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我个人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合同成立并不以生效为必要条件,也即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但并不一定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并没有否认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只是强调必须是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在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所有的借款合同均应为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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