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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验收标准? 保险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的区别?

210 2024-11-29 19:43 admin

一、保险验收标准?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是保监会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依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指引,该指引对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总体要求、申请材料、验收标准、验收工作流程做了详细的指引。

二、保险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的区别?

保险纠纷一般指的就是保险合同纠纷。当然,保险纠纷除了保险合同纠纷外,还包括一些政策性保险、强制性保险纠纷。

首先,保险绝大多数都是商业保险,都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以保险合同的方式订立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是由保险合同确立的,有了纠纷,以保险合同的约定来判断对错;

其次,还有些保险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是以规定为准,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者修改,这类保险纠纷,不以合同为据,而以规定为准。

三、保险合同纠纷案由怎么写?

案由就是保险合同纠纷或者xx责任纠纷。

四、被起诉合同纠纷能买保险吗?

可以买保险。当事人虽然因为合同纠纷被他人起诉,但当事人并没有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且法院还没有判决当事人败诉,当事人也没有任何不准备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举动。当事人当然可以购买保险。购买保险与被他人起诉之间没有关联性。

五、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书用哪个法条?

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书用保险法和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中的法条。

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标的是什么?

 【概念】

  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于保险。而不是保证。

  在保证保险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发生保险事由而消灭。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就时方能获得赔偿。

  【管辖】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2008年《规定》的第四级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保险合同纠纷、保险经纪合同纠纷”这次修改升级为第三级案由。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拆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列为第四级案由。除了所列的第四级案由外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可直接列人第三级案由。

七、保险负责维修的车子怎么验收?

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的车子和自掏腰包维修的车子验收标准、方式是一样的,但在保险公司定损时你必须当着修理厂三方的面坚持要求该换件的必须换,并坚持要原厂件要求修理厂按原厂件向保险公司报价,保险公司报价审核通过后与修理厂核对,在不影响安全和外观的前提能修复的修复别换件,这样车修好了还能从修理厂拿到一笔钱加油!

八、中介合同纠纷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中介合同纠纷是第三者,而合同纠纷的话,就没有指定

九、中介合同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吗?

中介合同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

中介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十、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财产保险合同索赔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不是除斥期间。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关于五年期间的限制是指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期间,只要在五年内向保险人提出均为有效,但自其收到拒赔决定之日起,应启动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指请求权持续不行使经过法定期间的情形,其法律效果通常为产生请求义务人拒绝给付的权利。 由该概念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排除适用或更改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适用具有普遍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除斥期间及其与诉讼时效的比较: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了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两者的共同点是:  第一,发生的条件都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了一定的期间;  第二,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第三,都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第四,都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效力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新的法律关系,在期间经过后,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而除斥期间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旧的法律关系,期间经过后消灭的权利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  第二,起算点不同。依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我国诉讼时效原则上从请求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受最长期间限制,在我国,即使请求权人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保护;除斥期间则一般从权利产生时起算。  第三,计算方式不同。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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