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民法典的论文摘要?
第一篇论文摘要: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
民法典当前面临的最大挑战来自特别民法的兴盛.特别民法依其功能类型可分为补充型、政策型与行政型三种.各国民法典与特别民法的关系有两种模式:法典解构与法典重构,消费者法与劳动法是否纳入民法典,是两者关系的核心.法典解构不调整消费关系与劳动关系,动摇了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但保持了民法典的纯粹性,法典重构与传统民法典的价值取向抵牾,且难与传统民法体系兼容,但维护了民法典的地位.中国未来民法典既应成为纯粹的私法,又应纳入并整合政策型特别民法,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与家庭生活的基本法,且能有实质创新并可垂范久远.
第二篇摘要范文:民法公平原则新诠
我国有部分民法学者否认公平为民法基本原则,但基于",正义在近代以降的人类德性体系中居立核心地位",、",市民社会提供了私法正义发生的环境与舞台",、",私法正义具有无法为公法正义所取代的独特性",、",民法中的公平并非重复宣示法的一般价值",、",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承认公平为民法基本原则",等考虑,公平足以充任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意指在民事生活领域,应使",各人得其应得",的观念求取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平原则表现为交换正义、归属正义、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等具体类型,而它们又各自透过一些具体的民法制度加以实践.民法上的公平一般具有程序性、形式性的品性,诉诸客观等值标准的显失公平、情势变更、违约金增减、瑕疵担保责任等,以及旨在实践分配正义的民事权利能力、无过错责任、公平损失分担、抛掷物致害责任等制度具有实质性或结果性,在民法中居于例外地位.
第三篇民法论文摘要:民法的人文关怀
比照近代民法以财产法为中心,现代民法强化了人文关怀,主要表现为从以财产法为中心到人法地位的提升,并广泛体现于民法中主体制度的发展、人格权的勃兴、合同制度的发展、物权法的发展、侵权法的发展、婚姻家庭法的发展等各个方面.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以人文关怀构建价值理念,注重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基于这一理念,在中国未来民法典中有必要增加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编.在中国民法的适用等方面更应强化人文关怀.
二、注重工程结算提高索赔意识论文?
施工索赔成为承包工程管理中的一项专门内容,所以应提高业主和承包商对工程索赔的认识,加强对索赔理论和方法的研究,认真对待和搞好工程索赔。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市场中的工程索赔是一种正常的现象。
在施工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
它不同于“罚金”、“赔偿”,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
它是承包商由于非自身的原因发生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所要求进行的费用和时间的补偿。
因此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应当争取得到的合理偿付,不是无理争利。
在工程实施中,业主往往忌讳索赔,承包商不敢索赔。
也不懂应该如何索赔,对工程的风险意识和索赔意识不强,监理工程师也不善于处理索赔。
面对这种情况,在建设领域,施工索赔成为承包工程管理中的一项专门内容,应提高业主和承包商对工程索赔的认识,加强对索赔理论和方法的研究,认真对待和搞好工程索赔。
由于索赔是一项涉及面广,需要具备各种知识和经验的工作,所以要求参与索赔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熟悉施工中的各个环节,通晓各种建筑合同和建筑法规,并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知识。
这样才能使施工索赔有法可依、有根有据、合情合理。
索赔是一门“艺术”,它是一门融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为一体的边缘学科,涉及到工程技术、工程管理、贸易、法律、财会、公共关系等众多专业学科知识。
因此在索赔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对这些知识的有机结合和综合运用。
有些建筑企业在承包工程中甚至把索赔看成是盈亏成败的一大关键。
以下是笔者对工程施工索赔的一点认识。
施工索赔,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或非本企业的原因使本企业付出了额外的费用,通过合法的程序要求甲方偿还他的缺失。
换句话说,凡是超出原合同规定的行为给承包商带来的缺失,无论是时间上的还是经济上的。
只要承包商认为不能从原合同规定中获得支付的额外开支。
应得到经济时间补偿的,均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
一般地,施工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要求,这是狭义的索赔,从广义上讲索赔应包括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和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后者称为反索赔,故索赔是双向性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业主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功能要求越来越高。
越来越完善,因而使设计难度不断增大,另一方面施工过程也越来越复杂,所以设计过程要求尽善尽美是不可能的。
因而在施工中随时发生问题要随时解决,因此需要设计变更。
在建设领域,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都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其中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要根据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协商制订。
由于有些条款在订立过程中未仔细推敲或在订立合同时用词不严谨。
对工程的实际情况考虑不周,致使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引起工程索赔。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建筑企业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为了拿到一个工程项目,在投标报价时,承包商常采用“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策略,而中标后在实际施工中,施工方为了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使自己能在竞争中生存下去,就想方设法通过合理的索赔增加自己的经济效益。
一个建设项目,涉及的单位有很多,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分包单位等。
这些单位会在整个项目的建设中发生经济方面、技术方面、工作方面的联系和影响。
在工程实际实施中。
管理上的失误是不可避免的,可能会产生一系列重大的索赔。
如:施工中人为障碍、工期延长、加速施工、图纸错误、供图进度拖延、增减工程量、业主拖延付款等。
如地质条件变化、货币贬值、价格调整、不可抗力、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特殊风险等,这些因素都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难以估计和遇测的。
施工索赔的内容有经济索赔和工期索赔。
即要求对方偿付一定的费用或要求业方允许延长原合同期限,作为非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补偿。
而在实际工程中,往往同一索赔事项既有经济索赔又有工期索赔。
按涉及的当事双方分类:承包商与业主间的索赔、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索赔、承包商与供应商间的索赔;按索赔依据分类:合同规定内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道义索赔;按索赔处理方法和处理时间不同分类:单项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一揽子索赔)。
索赔应提出正式的书面报告,内容力求确凿,简明扼要,证据充分,以获得应有的索赔款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对索赔作了较大的补充,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更具操作性。
一是正当的索赔理由;二是有效的索赔证据;三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是任何索赔事件成立的前提条件。
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的。
所以索赔证据要真实、全面、关联、及时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认为索赔理由正当,索赔证据充分真实、全面、有说服力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详细资料后,重新按(4)、(5)条执行。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认可。
施工企业要想获得好的索赔成果,就要组建强有力的、稳定的索赔班子、研究正确的索赔战略并能掌握机动灵活的技巧。
索赔技巧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存在的客观环境条件而灵活掌握。
通常的索赔技巧有:要及时发现索赔机会、商签好合同协议、对口头变更指令要得到确认、及时发出“索赔通知书”、索赔事由论证要充足、索赔计价方法和款额要适当、力争单项索赔,避免综合索赔、力争友好解决,防止对立情绪、注意同监理工程师搞好关系1、在施工现场协调解决各种物料、人力的分配,解决现场出现的问题;2、协调解决施工方与监理、甲方之间的关系,在现场管理好施工班组和施工人员;3、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具体实施 施工组织计划中的各种事项,并要向项目经理等项目负责人汇报;4、项目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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