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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是什么?

214 2024-04-25 09:29 admin

一、快递服务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是什么?

根据邮政局于2007年9月12日发布的邮政行业规范,其中明确规定快递服务是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包括收寄、投递、签收等环节。可见,快递服务合同即是有关寄件人和快递服务公司之间订立的有关快递服务的契约。一般,快递服务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快递服务合同自寄件人与快递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时生效。如天天快递在其面单契约中规定快递服务合同自寄件人、揽件公司收寄员在快递运单上签字或盖章后成立。(二)快递服务合同中寄件人和快递公司的权利义务条款一般由快递服务公司单方拟定。(三)快递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的是快递运单,即用于记录快件原始收寄信息及服务约定的单据。如申通快递规定运单及背书即注明是消费者与申通快递公司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   

 

依据《合同法》分则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上属货运合同的一种。货运合同是指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缔结的,以承运人将约定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合同。分析货运合同和快递服务合同的两者概念,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合同标的的一致性。货运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行为,快递服务合同具体化为快递企业的快速递送行为;(二)合同均易涉及第三人。当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并非自己时,合同就涉及第三人。第三人虽不是两类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而享有相应的权利,如验货与提货权;(3)合同均以完成一定行为为履行要件。承运人需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才算履行完毕,快递企业需将快递物品交付收件人才算履行完毕。

 

关于快递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因快递服务涉及邮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且因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的不同,适用法律规范亦不相同。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依据法律规范的条文,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邮政法》中对邮政以及快递业务做了规定,其中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所以《邮政法》将作为竞争性业务的邮政特快专递与其他快递邮件视同一样,故在快递损失赔偿有关问题上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定。

 

第二、依据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因快递服务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货运合同,所以快递服务过程中纠纷的法律适用应当首先适用《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三节关于货运合同的规定。用户委托快递企业寄递物品,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签名并交邮,双方形成快递服务合同。物品发生损毁或延误,属于快递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寄递责任,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依据请求权的基础规范竞合,因法律规范存在竞合的问题,故当事人请求权选择基础规范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如《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寄运人委托快递公司邮递的是物品,一般而言,在快递公司完成交付前寄件人享有物权,而快递公司将货物丢失的行为则直接侵害了相关方的物权,在寄件人拥有物权的情形下实质上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从受害人享有的请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权利角度看,也是请求权竞合

二、买卖合同跟合同纠纷有区别吗?

买卖合同跟合同纠纷是有区别的,主要一是买卖合同是买与卖双方就所要发生的活动双方进行一个约定,而合同纠纷是指任何形式的双方在签定的合同后没事履行或其他情况而发生分歧进行的纠纷。

二是买卖合同也可能发生纠纷,合同纠纷也包括了买卖合同纠纷。

三、合同法中是怎样界定诱导签约?

合同民事欺诈特点

1、 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

2、 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3、 所签合同生效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4、 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5、在合同签订时,故意省略“合同违约条款”,不约定合同违约的相关处罚规定,使得占据强势的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6、在合同签订时,故意预留“陷阱”或者“圈套”,使得被诈骗方在合同执行时有过错行为,使得诈骗方获得不法利益。

合同欺诈也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但不同于合同纠纷。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没有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唯一的标准。

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属于民法和民法典调整范围,其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如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三种性质时,行为人承担的就不只是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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