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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抵债的后果?

193 2024-04-07 17:04 admin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如债务人因还不起钱而将车辆作为还款偿还给债权人,经常会发生债权人反悔或由于第三人通过司法途径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从而查封车辆的情况。为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我们要尽量避免此种以车抵债的方式,而是要通过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

请看以下两个案例:

【典型案例一】

2017年1月,陈某与张某订立《以车抵债协议》,约定张某就所欠陈某100万元,现用一辆宝马X5(车牌号:XXX,该车落户名是张某)抵债给陈某。张某保证转让的车辆权属清晰,没有债权债务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陈某接受了张某抵债的上述车辆。然而,在张某交付车辆半年后,陈某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一纸公文,通知该车辆已被法院查封。起初陈某并不以为意,继续使用该车辆,不料半年后,该车辆却被法院扣押并进行了拍卖。无奈之下,陈某找到法院,才了解到原来是张某负债后,被法院判决还款,而他的名下只有一辆宝马X5,于是,这辆车被法院扣押,并进行了拍卖。陈某表示车是张某抵给自己的,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然而法院最终并未支持陈某的请求。

本案例中,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以车抵债”协议,表面看起来是公平、公正、自愿的,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以认为是合法有效的,会得到法院支持。但事实上,在多数借款合同、货物买卖合同等合同中涉及的“以车抵债”条款或另外达成的“以车抵债”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典型案例二】:前期案情同案例一

2017年12月24日北京汽车限购政策开始执行之后,陈某发现已无法通过车辆过户的方式以车抵债,便与张某商议后签订了《车辆抵押协议》,约定若张某不按期履行债务,则被抵押的车辆归抵押权人(陈某)所有。

债务到期后,张某并未履行《车辆抵押协议》。陈某便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交付车辆,履行《车辆抵押协议》中的义务。然而法院认定协议中该条款属无效约定,判决陈某败诉。

在此案中,“若张某不按期履行债务,则被抵押的房产、车辆、船舶等归抵押权人(陈某)所有。”之约定属于抵押担保中的“流质条款”,不管《物权法》还是《担保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均是禁止性规定。所以该约定是无效的。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张某没有按期履行,如陈某以张某违反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或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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