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检察院虚假公诉?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是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罪名。
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司法秩序。但是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表述来看,好像本罪的保护法益具有选择性,“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如果不妨害司法秩序是做不到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所以在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相关的表述解释成了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以虚假事实为依据,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常见的情形是,通过伪造书证、物证,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自诉或者行政案件中,如果以捏造的、虚假的事实提起刑事自诉或者行政诉讼,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其它的犯罪,但是不构成本罪。)不过,如果发生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构成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本罪就已经既遂,即使法院还没有开庭,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构成虚假诉讼罪,只能是故意。
1. “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也就是“无中生有”,在两高解释中规定了具体的表现方式: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2.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3. “情节严重”是指: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如是虚假诉讼法院该怎么办?
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如果是依据虚假的债权债权债务作出的,首先法院应当停止执行,撤销执行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停止执行。
其次,对于虚假诉讼取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可以是法院自己发现判决存在作为而启动,也可以是相关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
再次,涉及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可以向法院举报或者是向公安机关举报,依法追究作假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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