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案件公诉方有律师吗?
公诉案件作为公诉方没有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方,其派出的检方人员本身就是法律工作者,有着丰富的刑事诉讼经验。
特别是国家实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司法考试),推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以来,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的检方人员一般都具有法律职业的从业资格,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再聘请律师了。
二、公诉费范围?
公诉费包括的范围是: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等,一般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分段计算。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公诉时效是什么,超过公诉时效会怎样?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中介合同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吗?
中介合同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
中介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五、什么是公诉?什么时候需要提起公诉?
公诉是由代表国家的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判的制度。公诉是相对于自诉而言的。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控诉形式。提起公诉,作为起诉的一种类型,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提起诉讼必须进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对于需要起诉的案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具体说来,公诉的法定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已经构成犯罪。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六、公诉案件的性质?
公诉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或监察机关侦查终结(调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依法定职权进行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刑事判决进行审查,或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活动。
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后,确认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即由检察长或检察员按审判管辖范围,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是检察院的法定职责,由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影响,也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七、公诉材料合法吗?
公安机关提起公诉是不合法的,因为国家法律当中明确规定了公诉机关是有权提出公诉的。在我们国家,公诉机关主要指的就是检察机关并不是公安机关,所以公安机关是不能够提出公诉的。
一、公安机关提起公诉是否合法?
公安机关提起公诉是不合法的,我们国家公诉机关是检察机关。对于故意伤害案件,如果受害人经鉴定伤情达到轻伤以上,公安机关就会立为刑事案件查处,并召集双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
对行为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就会对行为人作出取保候审,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法院对行为人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作出民事赔偿的判决。
公安机关认为,对行为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会发生社会危害,就会对行为人实施刑事拘留,报检察院批准逮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法院对行为人作出刑事判决,同时,作出民事赔偿的判决。取保候审最长时间为一年。
二、不起诉决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公安机关拥有的职权是比较多的,比如说可以对于案件进行侦查,但是公诉职能应当是属于检察机关的。不同的机关的职能之间是不能够进行随意变换的,所以公安机关不能提起公诉。
八、怎么申请公诉律师?
申请成为公诉律师的过程如下:首先,你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在中国,你需要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律师资格,并且身体健康。准备申请材料。申请成为公诉律师需要提交一些必要的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律师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请务必仔细核对所需的材料,以免延误申请进程。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你需要将所有申请材料提交到你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具体申请程序可能会因地区而异,请务必查询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咨询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确保你的申请得到及时受理。参加律师岗前培训。在提交申请后,你需要参加律师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法律实务等方面。培训时间通常为一个月左右,具体时间安排请关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等待审核结果。在完成上述步骤后,你需要等待司法行政机关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常会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公布。如果审核通过,你将会获得《律师执业证》,并正式成为一名公诉律师。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成为公诉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如果你对法律领域不熟悉,建议在申请前多加学习和实践,以提高申请成功率。同时,在申请过程中,也请务必保持耐心和积极配合,以确保申请进程的顺利进行。
九、公诉证据怎么写?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诉人通过书讲述一个主角是被告人的犯罪故事,这是用各个又关联的证据素材来“复原”一个以前发生的犯罪事件,这个犯罪故事中的每一个细微的情节,只要公诉人讲出来,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对于这个犯罪故事,律师都有权利“拆解”这个犯罪故事的各个构成要素,即将部分证据素材排除出证据体系,最终使得剩下的证据素材不能“复原”犯罪事件。裁判结果就是要看“复原方”的观点说服了,还是“拆解方”的观点说服了。
对公诉方证据的质证,对辩护律师而言,就是“拆解”的具体过程。
1、对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公诉方的证人几乎都不出庭,公诉人主要是宣读证人在侦查阶段或审查阶段的书面证词。辩护律师对书面证人证言质证时,将注意力集中于以下方面。
(1)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
(2)证人证言是否和待证案件事实有关系
(3)证人证言是否和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或通过科学原理可以推断出来的事实矛盾
(4)证人证言是否和有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矛盾
(5)如果证人有多份笔录,这多份笔录之间是否有矛盾
(6)如果有多个证人,这多个证人对关键性事实的表述是否有矛盾
(7)证人证言是否和本案其他证据证明的事项有矛盾
由此可见,在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下,对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质证主要集中在该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合理性,是否和其他证言或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矛盾能否合理排除等方面。
2、申请公诉方证人出庭作证,不少辩护律师常常向人民提出让本案关键控方证人出庭作证。
当询问对方证人的全部规则(如允许诱导性提问、允许攻击证人品性等)还没有建立的时候,辩护申请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要注意:
(1) 是否仅仅因为不相信该证人的书面证言而申请其出庭作证;
(2) 如果该证人重复其在书面证言中的说法,是否已经准备好了质疑其可信性的论点和问题。
出庭作证的证人毫无疑问只会重复侦查阶段或审查阶段的证词,倘若律师仅因对证人的不信任就仓促申请其出庭作证,则律师难以将这种不信任感传递给审判者。因此,在明知出庭的证人将重复书面证词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该在有把握摧毁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的情况下才申请该证人出庭作证。
换言之,辩护律师首先要分析其书面言词证,只有在发现证人证言不真实,缺乏合理性,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和其他人证言或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等情况下,才申请证人出庭。法庭上对该证
十、公诉法的版本?
没有这个法律,刑事诉讼法和民事公益诉讼规定是国家公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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