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扶贫比知识扶贫更重要吗?
俺这老透明人也有人邀请?
这个问题有点笼统,两种扶贫方式并无优劣或者谁更重要的区别,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被扶贫对象是谁?具体到是个体还是村落还是群体?扶贫的目的是什么?要达到什么效果?你有多少时间?你有什么资源?情况都了解清楚,抓住主要矛盾,解决最紧迫的问题。也就是你要分析被扶贫的对象目前最需要什么才能达到你想要达到的目的,那你就在你的能力范围内提供给他什么,皆大欢喜。经济扶贫,时间短见效快,成果显而易见,知识扶贫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才能看到成绩,扶贫对象需要什么?你想给他什么?有没有合二为一的方案?看看我国从建国初期的状况到今天的程度,其实这也是一种扶贫,国家层面针对整个国家的扶贫,结果是经济文化双增长。当然说起来简单,我并没有实际操作过,我只是扶贫过程的受益者。
二、中介合同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吗?
中介合同纠纷属于服务合同纠纷。
中介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三、如何精准扶贫?
我觉得题主提问和提问里的描述应该分两方面来回答
先说精准扶贫,我个人理解是贫困不仅仅是金钱上的扶贫,还有精神上的。
对于贫穷地区的贫困人群来说,除了经济上的贫困之外,精神上的贫困也是需要相当程度重视,我这里不仅指文化娱乐方面的,还有很多经济规律方面的常识性知识。现在中国整体的经济水平已经达到世界前列,北上广深这些超级大都市的发展阶段也已经进入后工业化时代,这种领先不仅仅是物质上还有精神上的。特别是整体环境上的,怎么说呢,我觉得就是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就像两个有关联但完全没有相同点生态系统。
精准扶贫想要让贫困群众摆脱贫困,除了必要的物质帮助外,必要的非物质帮助,让穷困人群快速低成本的适应现代社会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关注点。
怎么说呢,如果把致富比喻成一个网络游戏,那么贫困人群就应该是一群0级小号,这个时候让他们有个新手村,提供给他们一群0级小怪,让他们积累升级,等升级到一定程度再让他们进低级区,熟悉环境后才进入不分级普通游戏区。
现在的社会环境就有点类似不分级游戏区,如果只给物质帮助。我觉得就像给一个0级新手一个20级武器,结局无非那么几种,要么一进游戏就被别的玩家抢走或骗走。要么过渡依赖这件武器,而扶贫政策一般都是有期限和限制的,一旦失去武器(扶贫政策),分分钟打回原形,落差太大让人产生畏惧,于是越扶贫越穷。还有最后一种,就是失去脱贫动力,变得短视。比如有关部门送什么羊羔,树苗。养大了卖掉就能脱贫,可这些需要养殖技术,需要承担销售风险,这对于还没经历过资本主义社会运行模式的贫困人群来说,他们未必能懂。但感性认识里他们会做出最符合经济效益的行为,拿到羊吃掉,树苗换酒是最稳妥低风险的,至于贫困,他们已经很贫困了,再苦也不会更糟糕了。。。。
所以某种程度上说,先富带动后富是有一定道理的,只有让人们清楚明白看到可复制的路线之后,到时候不用赶他们自己就会爆发“主观能动性”。当然这其中的动力是来自'脱贫动力还是妒忌心,嗯。。我觉得这样的效果可能会更长远点。看看新闻报道里那些“乞丐村”“冰毒村”,我觉得应该足以证明榜样的力量有多么的恐怖,虽然这些例子有些。。。。。嗯。。。
怎么说呢,就是让贫困人群及时学会社会里各种“骗钱”的招数很有必要,比如什么集资诈骗,传销之类的。当然更多的比如经营风险常识,贷款利率常识之类的东西他们更需要。
然后再来说说题主提问里的那些事。
我觉得这事儿可以理解为“扶贫”上的精神扶贫,或者叫“熟悉游戏规则?”。如前面我说的,如果把脱贫致富理解成升级打怪的网游。那么有一本正确路径的游戏攻略就变得很重要。
而对于相当多贫困人群来说,他们大多数时候没经历过如何处理有余钱的时候如何更好的规划这种“致富必备常识”。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或做合适投资什么的,他们之前从没遇到过,而且这些都是有风险的,以他们原有的抗风险能力,排斥任何风险的行为会是更主动的选择,比如吃掉用掉,先享受是最安全保险的。
当然这种行为大多数人也多多少少经历过,特别是大学毕业刚刚进入社会工作,很多时候不知道怎么的就变月光族了,只有工作一段时间之后才会学会规划自己的经济。但对于贫困群体来说,他们很多时候没有从错误中积累正确姿势的资格。或者说在这个网络游戏里,贫困人群是免费用户,死一次就得从头开始,我们多多少少是VIP,死了还有钱买个原地复活服务。。。。
至于说贫困人群的尊严问题,我个人思考是人是否有“贫穷的自由”?当然,有一部分说法是人们是没有贫穷的自由的,或者说贫困不属于“自由”?对于这里的弯弯绕,我也没想明白,我读书少。。。。
不过我的想法是,是否可以借鉴“最低生活保障”的概念来理解。
即低于“最低生活”水平的贫困是不属于“自由”也不应该被允许。
至于这个最低生活水平的具体标准,不同的发展阶段可以有不同的理解。
介于此,我的看法是以现阶段发展水平来说“扶贫”不包括“尊严”,政有关部门还承担不起这种成本。但“致富”应该包括“尊严”,有关部门在寻求'致富的群众们有必要加入给与后富群众一定的尊严保证。
当然,因为经济水平限制,这种寻求“尊严”的方式可选项会比较少。
比如说拿助学贷款的学生,拿助学金买个一千多小米手机,买个百来块运动服提升生活品质我觉得没什么,可如果买五六千的手机或上千的运动服我觉得就不合适了.但这仅仅是以我的日常生活水平为参考,我都很久没买运动服了,我不太确定现在还有百来块运动服没有。。。。。
所以这又涉及到一个社会主流大众的公同“容忍线”问题了。比如知乎这里不就年入低于十万没办法活的看法嘛。。很多时候,不同阶层对“常识”“容忍线”的看法差异很大的。。
四、教师教育扶贫?
正常应该是上面布置下来的任务,一定得完成的
五、合同纠纷如何起诉?
合同违约产生纠纷后选择到哪里起诉,可以分成两大类情况,一种是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这种情况下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保险合同纠纷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再以合同纠纷涉及的金额大小、影响大小、是否涉外选择法院的层级进行管辖。另一种情况是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条款,有可能选择仲裁或者是诉讼,这个时候要特别注意,在争议解决的条款中只能选择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和唯一的争议解决机构,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必须选择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
六、车辆挂靠合同纠纷?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赔偿,若所有人被挂靠方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原告无法判断,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使用人和被挂靠方一同列为被告。
七、合同纠纷原告败诉?
合同纠纷案败诉会有什么后果
公司败诉的,对公司是有影响的,公司需要按法院判决书的要求执行判决。不履行判决书,不及时履行判决书,都将进入司法黑名单,影响征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调解
1、行政调解,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双方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种解决方式中,调解的部门是双方当事人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2、仲裁调解,仲裁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仲裁机构主持下,根据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纠纷的方式。这种解决方式中,调解的部门是仲裁机构。
3、法院调解,又称为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合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在审理中,法院首先要进行调解。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方法。所以,这种方式中的调解部门是法院。
三、合同纠纷去哪里仲裁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到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仲裁机构或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可以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在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八、合同纠纷怎么辩论?
可以明确回答:合同纠纷辩论的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2)订立合同的标是否明确无误。
(3)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积极等。
九、租赁合同纠纷要素?
一、租赁合同基本要素包括哪些
1、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用途。
2、租金和租金的缴纳期限。
3、租赁期限。
4、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责任。
5、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6、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的方式。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企业合同纠纷法条?
第一,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
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 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运输合同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第二,对于其他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若当事人①未选择或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③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或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协议无效)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第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购销合同:
①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其一,送货方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二,提货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三,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加工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八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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