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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定案标准?

129 2024-03-02 05:45 admin

一、证据的定案标准?

通说认为证明标准应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阶段性,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应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

(2)证明标准规定的举证责任主体的不可移转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证明标准,这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中多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作出的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作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要求。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证据充分,即证明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

(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

(2)每个证据和待查证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3)所有证明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二、赛跑定案。的译文?

赛跑定案译文:  有个老妇人在路上遇到抢劫,连声呼喊“有强盗”,(强盗慌张逃跑,)一个行路人追赶上去为老妇人捉住强盗。强盗反而诬陷行路人(抢劫),这时天色已经昏黑,没有人知道其中哪个是(强盗),于是就把他们都押送到(官府)。苻融(在公堂上)见到他们后笑着说:“这是很容易知道的,可以让两个人一齐跑,先跑出凤阳门的不是强盗。”(二人先后出凤阳门,)随即回到(公堂),苻融严肃地对后跑出城门的人说:“你是真的强盗,为什么要诬陷别人呢?”强盗终于低头认罪。原来由于强盗如果跑得快,必然不会被(行路人)捉住,苻融正是凭着这样的分析判断,因而知道跑得不快的那个人是强盗。  赛跑定案原文:有老姥遇劫于路,唱贼。路人为逐禽之。贼反诬路人。时已昏黑,莫知其孰是,乃俱送之。融见而笑日:“此易知耳,可二人并走,先出凤阳门者非贼。”既而还入,融正色谓后出者曰:“汝真贼也,何诬人乎? ”贼遂服。盖因贼若善走,必不被禽,故知不善走者贼也。【注释】1姥(mǔ):老妇人。2逐:追逐。3禽:同“擒”,抓、捉。4俱:一起。5盖:表述理由或原因。6走:跑。7唱贼:拉长声音喊“有贼"8融:指苻融(晋代人)。9凤阳门:当地的一座城门。10 正色:表情严肃。11 劫:强盗。12 并:一起。13 走:跑。14贼:强盗,同“劫”。15是:正确的。16乃:于是,就。17,为:被。18 孰:谁,哪一个

三、定案表啥意思?

定案表是干什么的工程结算审查定案表是第三方制作的,也就是说这个定案表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第三的部门审查的(含: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等),为了充分地体现该结算地真实性,客观性,公允性,在定案表上都签字认可没有非议,是值得推广借鉴的,通过此环节就能彻底克服人为的主观因素干扰,尤其在定案表上签字,说明哪个单位都可以有不能的看法,更公平、更公正的说服力。

四、孤证不能定案原则?

根据现行立法和证据法原理,确实能够推导出“孤证不能定案”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里明确规定了“仅有口供不能定案” 或曰“孤供不能定案”规则,也被视为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但除此之外,确实并没有规定普遍适用于其他各种证据的“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另外一个能够证成“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依据,是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规定的证据印证规则。根据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尤其是对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及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需要遵循“印证规则”。即:一个单独的证据本身无法证明其自身的真实性,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才能采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凭借两个以上的具有“独立信息来源”的证据。

五、定案单什么意思?

定案单是甲乙双方对审定后的工程决算无有异议了,最后签字确认的一种表格形式。

预算表与决算表是完全一样的没有什么不同,预算是依据图纸做的,而决算是在预算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因为在施工的过程中会有设计变更、现场的签证的,这些变化调整在原预算中是没有的,所以在工程竣工决算时都要加进去,体现工程的最终造价。

六、声纹鉴定能定案吗?

声纹鉴定可作为定案证据。

 声纹在语言学界称为语图。它是借助声谱仪描绘出来人的声音图像,即语声的频谱图。对声纹的分析材料极其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声纹具有唯一性。二是声纹具有稳定性。这一点方面和我们最为熟悉的指纹是很相似的,指纹成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主要取决于其具有唯一性和稳定性。如果声纹也像指纹一样,具备唯一性与稳定性,其就可以用作刑事案件中的定罪证据。

    首先,声纹的唯一性,人们的声音是发声器官发出的,其包括口、鼻、咽等好几个共鸣器,这些器官的微小差异都会导致每个人的发声的不同。另外,人们也会有发声的快慢之别。这些要素反应到科学的仪器上就出现了不同的声波,仪器又将声波转换成波谱图展现在我们面前,就变成了声纹图。所以说声纹具有唯一性。

    其次,声纹的稳定性,根据专家的综合考察结论,声纹有八十多种特征,即使人们在例如犯罪的情况下刻意改变自己的语速、语调,也不能改变声纹的一些原有的特征,所以声音通过科学仪器的分析,每个人的声音是具有稳定性的。

    世界上首例声纹侦破案件是1963年在日本东京的“拐卖幼儿案”,其侦破案件的唯一证据就是电话威胁声音。侦察人员通过声音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职业,为破案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线索。经过多年的发展,声纹证据的研究在司法部门中的研究和应用发展到了世界各地。综上所述,声纹具有唯一性与稳定性,现在的科学仪器又能将声音转化为波谱图。所以,声纹证据在我国完全可以作为定量刑的证据之一。而声纹证据应当属于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类型中的“鉴定结论”。

七、温福高铁定案?

2022年上半年完成可研批复,下半年开工建设。国铁集团表示支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推进

甬台温福高铁项目是国家高速铁路网“八纵八横”主骨架之一沿海铁路客运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建设对满足长三角和珠三角间客运需求快速

根据前期研究,本项目拟北接通苏嘉甬铁路,南接福厦高铁,途径我省宁波市、台州市、温州市和福建省福州市,速度目标值为350公里/小时,全长约565公里,总投资约1153亿元,其中浙江段长约357公里,投资约780亿元。

一、关于甬台温福高铁温福段

去年12月29日,浙闽两省发展改革委在杭州联合召开了温福高铁项目推进座谈会,明确成立浙闽两省联合工作组,建立每季度轮值会商一次的工作机制,共同加快推进项目前期有关工作,现已两次召开联合工作会议。

今年4月8日,我委会同项目省内沿线地市和省交通集团,共同成立了温福高铁筹建办,全面负责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在我省前期积极争取下,温福高铁项目已列入国铁集团2021年勘察设计计划,我委已将本项目列入我省今年重点推进铁路前期项目清单。6月21日,陈金彪常务副省长赴京拜访国铁集团郭竹学副总经理,商请支持加快本项目前期工作,争取今年7月完成勘察设计招标,8月完成预可研评审,年内完成可研评审;并推动实现2022年上半年完成可研批复,下半年开工建设。国铁集团表示支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并将在制定明年铁路项目开工计划时对本项目予以考虑。

下一步,我委将本着“能开展的尽量开展”的原则,提前安排好各项工作任务,全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二、关于甬台温福高铁甬台温段

李克强总理2018年10月考察浙江时明确表示支持新建沿海高铁甬台温段项目。我委也因此成立了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甬台温高铁筹建工作协调小组,全面开展项目前期及各项专题研究。现已牵头完成项目预可研报告编制,并对线站位方案进行了初步研究和沿线意见征求。

同时,在我省前期积极争取下,该项目已列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规划》《长江三角洲地区多层次轨道交通规划》中的“十四五”规划建设项目。今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已明确要“建成上海经宁波至合浦沿海高铁”。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铁集团的对接汇报,继续争取项目纳入“十四五”相关规划,并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推进,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八、劳动争议薪酬认定案例?

案号 (2016)沪01民终10910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号 (2016)沪01民终10910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于某入职一家汽车公司担任技术总监一职,合同约定岗位工资为2,020元、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按乙方的工作表现和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考核确定。此后,公司按基本工资2,020元、绩效工资2,000元、岗位/技能工资1,800元、固定加班工资780元的标准发放于某工资。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每月固定发放于某12,000元。该工资发放方式实行不久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停止每月向于某发放12,000元,于某在与公司人事沟通无果后提出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四个月工资即48,000元。

于某的仲裁请求获得支持后,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

1. 股东个人支付的12,000元性质是单方赠与;

2. 公司与股东没有人格混同;股东向于某支付12,000元系出于个人自愿;

3. 股东以自己的财产对工作表现好的员工给予额外的关注、嘉奖不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认为,

1. 股东个人支付的12,000元性质是单方赠与;

2. 公司与股东没有人格混同;股东向于某支付12,000元系出于个人自愿;

3. 股东以自己的财产对工作表现好的员工给予额外的关注、嘉奖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于某提供了劳动合同、银行水单、绩效考核表、通话录音等证据。

该案法官认为:

公司陈述法定代表人每月固定转账12,000元,是因为其作为股东与于某关系比较好,其以股东身份根据公司人事部门的评价赠与于某的待遇。然而根据现代公司治理原则,如仅作为股东只能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公司主张其以股东身份根据公司人事部门的评价赠与于某的待遇,不符合常理,且公司提供的其他理由亦不能给予该行为合理的解释,因此本院对该理由不予采纳。因此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人事部门对员工表现的评价而定期转账12,000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于某工资组成部分。

最终,法官支持了于某的诉请,判令维持仲裁裁决,公司补发于某四个月工资48,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于某的实际工资的认定。仲裁和法院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诉求,未以合同工资而以劳动者的主张额认定了实际工资。究其原因,劳动者胜诉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 劳动者提供了通话录音、银行水单等有力证据。

2. 用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12000元的抗辩缺乏合理性。

3. 劳动者工资认定应以劳动者实际工资为准,合同工资仅为参考。

本案的劳动者是幸运的,其在和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注意保存有效证据,使得法院可以认定相关事实。但也有许多案例,劳动者没有注意到搜集证据,最后有苦难言,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九、工伤认定案例的意义?

一是对复杂案件指导作用,二是对类似问题参考。

十、治安案件轻伤定案标准?

轻伤在法律上的规定: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如果打架导致他人受轻伤的话,那么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时就要按照故意伤害轻伤的量刑标准对行为人进行判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第一,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第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打架的时候,如果发生了伤亡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而受害者被打伤的时候,一定要及时报警,如果不报警的话,是对自己的不负责,这种时候,就需要拿起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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