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资金规定?
房地产监管账户是这样规定的,贷款银行在办理产权前,先将贷款划入资金监管账户,房子过户后再划入卖方账户,资金监管需要买卖双方在监管银行都开设账户。
银行是卖方(开发商或房产中介等)和买方(购房者)之外的第三者,对资金存在“监督”职责,资金监管有利于保障买卖双方的资金安全。
类似于大家网购使用的支付宝,买家收到商品后在支付宝确认,支付宝平台收到买家收货的信息后,最终给卖家付款。
二、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规定?
一、房屋买卖资金监管是怎样的
1、买卖双方签订《xx市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2、买方在xx地产直营连锁店铺使用pos机刷卡交易全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xx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3、xx地产、xx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
4、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银行按指令拨付购房款。
三、开发商监管资金规定?
政府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而制定的行政规定,要求开发商将买房款项放在银行“监管”下的独立账户,由政府部门负责审批发送给开发商。
商品房监管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开发商可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向监管机构提交解除协议申请,监管机构核实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可解除协议,监管部门书面通知监管银行,终止对监管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解除监管后的账户及剩余资金,由开发商自行处理。
2、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存入监管资金账户可以吗?
太原市2020年12月30日之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将全面实施预售资金监管,开发企业需将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存入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账户,如未按照规定存入,可能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办理网签、备案业务。
3、官方规定资金监管的金额是多少?
全款购买:资金监管金额=网签价
贷款购买:资金监管金额=网签价-贷款额
网签价格:网签价格=合同中房屋成交价格=网上签约授权委托书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合同合订本中涉及三个价格,成交总价=房屋成交价格+房屋装修款,即成交总价为真实成交价;成交总价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成交价格即网签价格,另一部分是房屋装修款。
4、预售资金监管的方式
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以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为依据,按照主体工程结构达到地上“正负零”、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主体工程封顶、基本建成、项目竣工、综合竣工验收并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6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一)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且主体工程结构达到地上“正负零”,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30%;
(二)完成施工至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40%;
(三)完成施工至建筑物主体工程封顶,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60%;
(四)建筑基本建成,预售人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验收,具备验收合格资料的,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0%;
(五)项目竣工并完成小区内服务于本预售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预售人组织建筑、安装、装修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具备验收合格资料的,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7%;
(六)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并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解除资金监管。
5、怎样确定资金被监管?
开发商会在售楼部公示预售证号、项目名称、监管银行以及监管账户等信息,购房人在转账后,应及时查看转账记录,核实转账账户是否与监管账户一致,确保资金被监管。
购房人需将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直接存入项目专用账户。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贷款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划入监管银行专用账户。
6、如解除购房合同,怎样退回已监管的购房款?
开发商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后,监管机构将会告知监管银行退回相应购房款,监管银行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拨付。涉及按揭贷款和抵押贷款购房的,监管银行应直接划转至发放贷款的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银行贷款资金监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货币需求与货币供应的基本平衡,保持币值稳定,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含合作银行,下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融资中介机构以及邮政储蓄机构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信贷资金系指上述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1.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 2.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 3.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它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
第四条 信贷资金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货币信贷总量的控制和信贷资金的调节与监管。
第五条 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 总量控制,系指人民银行主要运用间接的、经济的手段,控制货币发行、基础货币、信贷规模以及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总量,以保证货币信贷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比例管理,系指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分类指导,系指在统一的货币政策下,对不同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实施有区别的管理方法。 市场融通,系指人民银行主要通过市场来促使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市场融通资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第六条 人民银行是信贷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货币信贷总量控制 第七条 人民银行总行掌握货币政策决定权、货币发行权、基础货币管理权、信贷总量控制权、基准利率和法定利率调节权。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信贷资金管理。
五、预售监管资金的拨付规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为: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止。原办法自实施以来,对确保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范预售商品房违约交付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六、购销合同交付规定
购销合同交付规定
在商业交易中,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权益和责任的重要约定。在合同交付规定方面,要注意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等各个环节,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1. 签订合同
购销合同的签订是交易的起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交货时间、交付地点以及交付方式等具体内容。同时,双方还应当就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等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和纠纷。
2. 履行义务
在合同履行阶段,双方需按照约定的交货时间、交付地点和交付方式执行合同。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时履行交付义务,卖方应确保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数量进行交付。
此外,双方还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如保密义务、支付款项等。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信誉。
3. 违约责任
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大小与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有关,一般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进行界定。
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究经济赔偿责任。违约方应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进行赔偿,并且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
4. 合同终止
在购销合同交付规定中,还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合同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终止,如双方协商一致、不可抗力等。在终止合同时,双方应当进行协商,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5. 争议解决
在购销合同交付规定中,争议解决是关键一环。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应当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需要仔细考虑各种因素,如效率、费用和可行性等。无论选择什么方式,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注重维护双方的权益。
结语
购销合同交付规定是商业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双方权益和责任的确定。在签订合同、履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和争议解决等方面,双方应当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合法性,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参与商业交易时,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本着公平、诚实的原则进行交往。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长期稳定的商业伙伴关系,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
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
根据定额标准来拟定预售项目的监管总额,而且具体的标准也会向社会公布执行,一般是多层楼2000元/平米,而且会根据不同楼层出现不同的价格,楼层越高单价越高,25楼以上的房屋会按照3200元/平米进行收取。
八、武汉存量房资金监管规定?
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3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均应当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接受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二)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前销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二、资金监管工作分工
(三)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四)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属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三、重点监管资金范围及标准
(五)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用于购置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资金。除此范围以外的是非重点监管资金。
(六)对形象进度达到结构封顶并已支付完封顶施工进度款的新建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15%;对项目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1/2并已支付相应施工进度款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0%;未达到上述条件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5%。
(七)凡上年度在我市开发施工面积在30万平方米、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开发企业(包含其控股公司);按照武汉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求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均为项目总预售款的15%。
四、开设监管账户
(八)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与监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按照一项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监管账户。一个监管账户内包含多幢的,应全部按工程形象进度最慢的幢所对应重点监管资金标准执行。
(九)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实际工程形象进度,合理确定监管账户对应的预售申请范围。
(十)申请开立监管账户操作流程:
1.网上申请。开发企业登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
(2)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3)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2.要件审核。监管机构自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开发企业在监管系统中自行打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并到合作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五、签订监管协议
(十一)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登录监管系统下载打印与监管机构、合作银行签订的《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经开发企业及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订《三方协议》。
(十二)开发企业与监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开发企业公章); 2.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成本预算书;
4.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六、监管账户变更 (十三)监管项目尚未发生销售行为或已全部撤销网上签约的,可以申请变更监管账户,变更期间该监管账户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不得销售。 (十四)开发企业申请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账户变更申请书》;
2.原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
3.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4.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十五)监管机构自受理监管账户变更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监管证明》。开发企业办理完毕原监管账户解除监管手续后,重新开立监管账户;已签订《三方协议》的,开发企业应当交回《三方协议》原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完监管账户信息变更后,办理预售许可证证载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七、购房款交存和监管资金入账
(十六)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选择以下方式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入监管账户:
1.购房人通过专用销售终端(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依据专用POS机签单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2.购房人凭开发企业通过《武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及合同备案系统》打印的缴款通知书,到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其它方式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依据购房人提供的交款凭证或交款记录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十七)办理网上签约15日后无资金入账的,应提供情况说明材料。
八、施工进度核实
(十八)开发企业申请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15%,以及申请使用结构封顶节点重点监管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核实。
(十九)监管机构应当严格管理进度资料档案,妥善保存、核实记录。
九、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
(二十)开发企业按照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1个月、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四个节点,持以下资料到监管机构申请办理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手续:
1.通过监管系统填报并打印的《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
2.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3.经办人委托书、身份证明;
4.申请施工进度款的,应提供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应提供购销合同;支付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应提供设计合同和监理合同,上述合同还应提供合同各方、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证明;申请缴纳相关税费的,提供缴纳说明;申请拨付不可预见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用途证明;上述合同发生变更的,在重点资金拨付时提供补充合同,凡金额增加的,由监管机构按照规定调整其监管比例后采用;
5.申请使用竣工验收节点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当提交《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6.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
(二十一)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以下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1个月后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35%;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75%;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95%。
监管项目完成对应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
(二十二)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但确需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且无违规行为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在满足使用节点要求和资金余额不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前提下,申请办理资金使用手续。
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已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确需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的,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竣工验收节点一半的重点资金。开发企业申请使用该部分重点监管资金的,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或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开发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办理解除监管前,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初始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节点重点监管资金,定向用于缴纳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企业申请使用该部分重点监管资金的,应提供开发建设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金额证明。
(二十三)监管机构在受理开发企业用款申请后,应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重点监管资金同意拨付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1.申请资金超出使用节点或用款额度的;
2.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3.该项目之前用款未按照要求使用的;
4.未按照规定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合作银行依据监管机构的同意拨付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将重点监管范围内的资金拨付给开立账户的开发企业,或者与该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开发企业按节点已支付完工程相关费用,但相应节点重点监管资金尚有剩余的,在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机构三方共同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的基础上,可将相应节点剩余资金直接拨付给开发企业。
(二十五)开发企业申请使用下一笔重点监管资金时,应提交上一次用款证明。
十、非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
(二十六)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达到重点监管标准后,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非重点监管资金,优先偿还本项目抵押贷款。
(二十七)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提交《非重点资金使用申请表》后,监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出具《非重点监管资金同意拨付证明》。合作银行依据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拨付证明和电子信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一、不明入账的处理
(二十八)购房人通过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交存购房款或者各商业银行发放个人抵押贷款形成的不明入账,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划分到购房人名下。
十二、冲正处理
(二十九)属于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到监管机构申请办理账务冲正:
1.冲正申请表;
2.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3.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4.由于发放购房贷款或者银行汇款等原因造成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发起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监管机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开发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冲正通知书》(以下简称《冲正通知书》)。开发企业持《冲正通知书》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冲正手续。
因银行误传数据、拨付失败形成的不明入账等原因导致账务问题的,可按照上述冲正流程处理。
十三、退款处理
(三十)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已办理退房手续申请退款的,原则上应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支付。非重点监管资金不足的,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
(三十一)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申请解除退款部分的监管。监管机构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系统核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合作银行拨付。
十四、解除监管
(三十二)开发企业办妥监管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应及时申请撤销监管账户的监管。
(三十三)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解除监管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解除监管申请表》;
2.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监管项目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复印件);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联系单。
(三十四)监管机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开发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监管证明》。开发企业持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十五、各方责任
(三十五)开发企业应协助购房人将全部房价款交入监管账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手续。开发企业若不按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不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以及提交虚假的材料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手续,由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同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三十六)合作银行在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或扣划时,应说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监管机构。若合作银行不按《办法》规定和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监管机构可暂停与其合作,并将其违规违约行为通报金融主管部门。
(三十七)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新建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应当将购房贷款直接发放到该套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明的监管账户中,对未按规定发放购房贷款的,由银行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开发企业已办理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对应项目仍未发放的购房贷款,不再进行监管。
(三十八)监管机构应定期对首付款入账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对未按规定入账的开发企业,监管机构应督促其整改,因特殊情况无法入账的开发企业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若监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六、实施时间
(三十九)本《细则》自2018年6月1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武房规〔2012〕2号)作废。
九、购销合同甲方乙方有规定吗?
购销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在合同中承担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购销合同的一般特点是,甲方是购买方,乙方是销售方。合同的具体内容通常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购销合同中甲方和乙方的规定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商品或服务的描述:合同中应详细描述乙方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包括品种、质量、数量、规格、技术标准等。
2. 价格和支付方式:合同应明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3. 交付和交货地点:合同应规定商品的交付方式、时间、地点等。
4.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合同中可能包含乙方对商品质量的保证、售后服务的承诺以及质量问题的解决方式。
5. 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双方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的违约责任。
6. 争议解决:合同应规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7.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合同应明确合同的生效条件、终止条件以及合同终止后的相关处理事项。
8. 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条款、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购销合同的具体内容应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记载。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保障。如有必要,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税法规定购销合同保存几年?
1、税法规定购销合同一般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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