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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邮寄管理规定?

279 2024-03-06 10:44 admin

一、药品邮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邮寄管理,维护我县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X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药品包括《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医疗器械(下同),但国家另有规定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等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法所称的药品邮寄是指经过邮政网络处理和运输,将药品投交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等单位和个人通过邮政营业机构邮寄药品的,适用本制度.第五条 邮寄药品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禁邮寄假劣药品.第六条 需要冷处储存、阴凉处(凉暗处)储存的药品不能邮寄.第七条 县邮政局收寄药品,不能有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八条 药品的寄件人邮寄药品,要向邮政部门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合法药品零售企业出具的药品购买票据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办理药品邮寄手续.

二、企业购销药品管理办法?

《意见稿》分为总则、经营许可、经营管理、药品使用质量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八十九条。

《意见稿》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覆盖药品经营全过程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购销记录、存储条件、运输过程、质量控制等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和篡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系统,对上市药品的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以追溯标识,实施药品全过程追溯管理。

根据《意见稿》,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疫苗、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购销活动中的有关资质材料和购销记录应当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且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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