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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政府督查室工作?

189 2025-05-01 12:26 admin

一、如何做好政府督查室工作?

督查督办工作是办公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政令畅通和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因此,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对于提高基层地税机关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及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现结合自身的工作岗位,谈谈县局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务督查督办工作几点意见。

一、目前政务督查督办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县局在督查工作中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长期以来,基层督查督办工作存在一个薄弱环节就是布置多、督查少,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通报代替检查的现象。具体来讲,影响督查督办工作开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少数领导思想上往往重调查研究、重决策部署,缺少督促检查,对目标的落实情况关注不够,尚未形成紧咬决策目标,狠抓工作落实的浓厚氛围。部分干部也不能真正认识到督查督办工作的重要性,认为督查工作就是“嘴皮子”工作,仅限于发通知、打电话,没有督查,工作照样可以完成。

(二)制度机制上不够健全。工作机制是影响督查督办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环节。目前,基层地税机关还没有建立起统一完善的督查工作制度,尚未形成一套简便、快捷、高效的督查工作操作流程。督查工作是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县级办公室没有设立专门的督查部门,也没有专职岗位,导致工作中缺少计划、没有重点、方法单一。尚未建立完善的督查工作考核机制,督查工作主要依靠领导权威、部门力量,甚至个人感情开展工作。

(三)督查力度上不够到位。在政务督查督办的实践中,还存在着抓而不实、抓而不力,以及推诿扯皮、淡化责任等问题。有的搞搞形式,做做样子,不深入基层、不调查实情、不研究分析、不解决问题;有的落实督办件责任不清,不得要领,落实不到位;有的不注意钻研业务,力气没少下,效果不明显,徒劳无功。

二、关于加强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更新理念,充分认识督查督办工作的重要性。一是提升班子成员的领导意识。没有领导的重视,就没有督查的权威。要把督查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建立领导班子成员抓督查、抓落实的责任制,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发挥领导的影响力,对督查人员和督查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尤其在重大任务落实等督查中遇到困难和阻力时,领导更应亲自参与、大力支持,树立督查工作应有的权威。二是增强全体人员的督查意识。通过组织学习上级有关督查的文件,着力提高认识,明确督查机构的职责以及自己应当遵守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三是齐抓共管意识。办公室要积极主动与各科室的沟通联系和交流、掌握实际情况,真正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前。

(二)完善体系,建立多层次的督查机制。政务督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符合地税部门职能特点和客观实际的政务督查机制,形成完善的督查督办工作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在认真总结经验和借鉴其他县市局做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相关制度,明确政务督查工作的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等。特别是对于上级局交办事项、“三会”(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定事项以及干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要提出明确的要求,建立起简便高效的督查工作流程,规范政务督查行为。

二是建立督查工作责任制度。对于各项政务督查活动与督查事项,要详细制定操作细则,认真明确督查目的、内容、组织形式、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等,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督查记录,完备各项程序手续,提高政务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强化督查工作责任。对一些涉及面广、涉及部门较多、影响全局的工作,实行分管领导牵头督查制度,由分管领导负责,定期进行调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题,督促工作事项的落实。

三是完善督查督办通报制度。实行督查督办工作适时通报和定期通报制度。对决策督办事项,采取适时通报工作进度,以督促工作落到实处;对专项督查督办和集中督办事项,继续采取定期通报形式予以推动;对督查工作中发现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及时向局领导做好汇报,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登记备案;对工作中存在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甚至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随时通报批评。

(三)奖优罚劣,确保督查督办工作取得实效。 对于督查督办工作要坚持问责机制,奖优罚劣,对工作突出的我们重奖,对于工作不利的,我们进行重罚,切实保障督查督办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加大督查督办问责力度。没有力度的督查等于没督查,没有力度的落实等于不落实。将督查工作与机关工作的日常监控结合起来,督查工作结果列入科室年终考核目标,通过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建立起督查工作的日常监控制度,建立健全地税部门督查考核工作的长效机制。二是建立督查督办激励机制。积极调动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自觉落实的积极性、激发干部克服困难的创造欲。对全年督查督办工作完成较好的部门给予奖励。同时,对在督查督办工作上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在年终进行评先评优时进行优先考虑,对工作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总而言之,在新的形势下,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增强主动性,是基层地税机关做好督查督办工作的前提;加强沟通、畅通渠道,发挥协调性,是基层地税机关做好督查督办工作的基础。督查督办工作决不仅仅是某个部门的事,各部门领导都要把抓督查、抓督办作为领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形成“领导班子主抓、督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

二、采购方编写政府采购合同的步骤?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包括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包括两个步骤阶段,分别是要约和承诺。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有约束力。

承诺也可以称为接受或接盘。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

二、要约的特点是什么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三、承诺的撤回和撤销规定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综上所述,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只有两个阶段完成之后,合同才正式成立。

三、政府采购和合同签订工作

政府采购和合同签订工作是一个涉及到公共资源配置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环节。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为履行公务需求,通过竞争性招标等方式,购买政府支出使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合同签订工作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买卖双方的权益保障、履约义务以及风险分担等方面。

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工作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也逐渐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的目的是通过以市场为导向的方式,实现公共资源的最优配置,提高政府支出的效益和总体经济效益。

政府采购工作包括采购需求建议、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环节。其中,合同签订环节是政府采购的关键环节之一。

合同签订工作

合同签订工作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权益保障。合同签订工作涉及到很多具体事项,包括采购内容、价格、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确定。这些都需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

在合同签订工作中,政府采购人应当充分了解采购对象的性质、规模、质量要求等相关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政府采购人还要依法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保供应商具备履约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以及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

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政府采购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内容明确: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明确。合同的内容应涵盖采购对象、采购数量、价格、履约期限、支付方式、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2. 合同履约保证:政府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方式,以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3. 风险分担:政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供应商的实际情况,明确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风险分担责任。
  4. 变更和解除:政府采购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及时进行调整。

合同签订工作的重要性

好的合同签订工作能够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权益保障,减少风险和纠纷。对于政府采购人来说,合同签订工作不仅仅是一个流程,更是一个责任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需要政府采购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经济和管理知识。政府采购人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合同法律规定,以便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能够正确操作和保障自身权益。

同时,政府采购人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协商能力,与供应商进行合作并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只有政府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双向沟通和充分的合作,才能够实现合同签订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同签订工作的风险与防范

合同签订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供应商信誉风险:政府采购人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当对其信誉进行评估,避免选择信用不良的供应商。
  2. 合同条款风险:政府采购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避免存在不利于自身的条款。
  3. 履约能力风险:政府采购人需要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确保供应商具备履约所需的资源和能力。
  4. 合同履约监管风险:政府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合同履约监管制度,加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为了降低合同签订工作中的风险,政府采购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有效的防范措施:

  1. 加强供应商信誉评估:建立供应商信誉评估制度,对供应商进行信誉评估,并在合同签订中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
  2. 严格合同审查:政府采购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尤其是对风险高的条款进行重点关注和调整。
  3. 完善履约管理:建立健全的合同履约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4. 及时变更和解除合同:当合同发生变化或无法履约时,政府采购人应及时进行变更和解除合同,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总结

政府采购和合同签订工作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政府的服务水平。政府采购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管理能力,确保合同的签订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障自身权益。

同时,政府采购人还需要重视风险防范工作,从供应商选择、合同审查、履约管理等方面加强风险的防范措施,以减少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四、政府采购需要签合同吗?

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和合同谁在前?

答:

政府采购在合同之前。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或者其他政府组织为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通过购买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等方式,从供应商处获取所需的物资或者服务。

而合同则是在采购过程中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政府采购是在合同签订之前进行的,采购完成后才会签订合同。

如果政府采购需要签订合同,那么合同的签订也是在采购完成后进行的。

操作类问题:

政府采购和合同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1.政府采购流程:

(1)需求确认:

政府机关或者其他政府组织确定自己需要采购的物资或者服务。

(2)编制采购计划:

根据需求确认,编制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采购方式等。

(3)发布采购公告:

根据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4)评审和中标:

对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5)签订采购合同:

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合同签订流程:

(1)双方协商:

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协商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货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价格、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等。

(2)起草合同:

根据协商结果,起草合同草案。

(3)审批合同:

合同草案经过采购机构和供应商的审批后,签署正式合同。

(4)履行合同:

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采购机构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

六、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制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山西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可延期吗?

可延期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符合合同的履行方式和合同价款不变的情况下,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可以延期。此外,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履行合同的,政府还可以与供应商协商解决,从而达到延期合同的目的。延期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可以使得政府部门获得更好的服务和更多的选择机会,同时也可以为供应商提供更为稳定的市场,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合作伙伴关系的深入,这对维护政府与供应商的长期利益都是非常重要的。

八、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数量可以吗?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九、如何做好县级政府采购工作?

第一,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颁布的颁布和修订,及时调整和修订县级政府采购制度办法;继续做好政府采购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三类事项的清理优化工作;建立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考核制度。

第二,强化采购预算管理。督促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如实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研究建立预算审核、执行和资金支付“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体制。通过强化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审核,确保符合要求的项目应纳尽纳、应采尽采、应管尽管,从源头上规范采购程序和采购行为,推进县级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和法制化进程。

第三,深化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研究细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做好采购程序相关制度框架设计;探索和研究制定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强化监督管理职能。采取定期与随机、专项与综合、自评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集中采购机构及供应商的工作质量、业绩、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力等情况进行考核。明确验收责任,探索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制度。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供应商制度建设,构建统一、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

第五,加强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建设工作。一是完备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和场所,搞好硬件建设。二是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要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细化评审专家门类,增加专家库容,优化专家结构,加强对专家的动态管理和跟踪考核。三是应从3个方面推进专业化队伍建设:(一)是建立从业人员考试培训制度,对采购人员进行职业水平评价,也要建立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也要推进评审专家细化分类改革,建立健全对评审专家的准入、培训、评价和清退制度。(二)要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公示和应用,制定行业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打破地区部门条块分割与行业保护,形成全市乃至全省范围内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互享。(三)是进一步丰富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市场主体的社会公德意识,将诚信建设的要求内化为自身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自觉担负起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弘扬积极向上的采购文化,大力加强政府领域道德建设,努力形成讲诚信、讲责任、讲是非的强大舆论氛围。

第六,要鼓励社会代理机构走差异化的发展道路,根据本单位人员的专业特点,确定重点代理领域,提高细分领域代理的专业化水平,真正做大做强。采购监管部门也要完善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及检查体系,建立健全相关考核和检查指标,加强对采购专业人员培训,推动采购活动从程序合规向专业化转变。

十、政府采购合同忘记公示怎么办?

这属于程序违法

1.采购合同公示:国务院令第65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根据条例要求,,将项目采购完成后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予以公开。截至目前为止,已有余杭区2015年度农村饮用水原水检测项目和崇贤街道杨家浜小学木制品采购项目的合同在余杭区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示。

3.采购合同的公开,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强化公众对政府采购结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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