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由此可见,招标文件是可以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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